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策略

2015-08-19 19:40:33马晓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马晓梅

摘要:近日来网民分分呼吁拐卖妇女儿童者应该一律适用死刑,网民的声音虽不理智,但却是对拐卖妇女儿童者的情绪化表达,尤其是被拐卖者的近亲属发出这样的声音也是人之常情。然而,感性与理性却不能等同。随着拐卖妇女儿、童现象的屡禁不止,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家庭关系的稳定、社会秩序的有序运行遭到破坏。而刑法应该对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设置刑罚才能符合正义,使人们信服法律的规定?本文通过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研究提出预防该罪的应对策略,希望能对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人格尊严;形事策略;死刑适用效能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研究

(一)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有上述六中行为之一就够成该罪。对于即遂状态,只要是“拐”的行为实施完毕,即是即遂,不要求卖出。但是对于出卖亲生子女型的拐卖儿童罪必须以卖出为即遂。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

客体在刑法上又称为法益,具有法定性。对于该罪侵犯的法益,理论界有不同的声音。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罪侵犯了人格尊严,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被拐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还破坏了家庭关系的稳定。本文认为,人身自由是应该以自己有意思能力和认识到自己自由受限制的事实为前提,对于婴幼儿或者不具有意识决定能力的人来说,他们本身对自己的自由就没有意识,何来侵犯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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