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金飞
摘要:盗窃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做多发的案件,多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也是屡见不鲜。但是,实际案件中,在认定共同盗窃时,经常出现事先商量、事中参与、事后分赃方面的争议;特别是在分赃差异较大情况下,被告人及辩护人往往提出不是共同犯罪的辩解。准确判断是否系共同盗窃犯罪,需综合考虑是否同时具备共同犯意和共同行为,准确区分犯意联络与单纯犯意告知、共同行为还是“同时犯”。
关键词:共同盗窃;犯意联络;犯意告知;共同行为;同时犯
对于多人盗窃案件中,各人所盗窃财物归各人所有,如果事先知情,一般认为属于事先约定赃款赃物的分配,与事后分配赃物赃款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是共同犯罪。多人如果同时在同一地点实施盗窃,即使没有分到他人窃得的财物,在无相反证据证明情况下,一般即认为是共同盗窃,每个行为人均需对全案总额负法律责任。但实际案件中,情况更为复杂,多人盗窃是否系共同犯罪,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只有同时具备共同犯意和共同行为才能予以认定。
案例一:
张甲、王甲相约去一户人家偷东西,谁偷到的就算谁的。后二人进入该户人家,各自寻找财物,盗窃完毕后,互相之间未询问对方偷到了什么东西,也未要求对方分好处给自己。盗窃完后一起逃离现场。直至被抓获归案,二人都不知道对方偷到了什么财物。
案例二:
张乙、王乙相约去邻村盗窃,约定各人所盗财物归各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