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泉生 苏静
内容摘要:《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本文将研究重点放在对法院逮捕决定权的监督和制约上,促使侦查、起诉、审判各个诉讼环节均采用非羁押的人性化办案模式,旨在构建起公、检、法三机关共同适用、分工合作的非羁押诉讼新机制,为减少审前羁押、防止权力滥用、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院 逮捕权 监督 制约 非羁押诉讼
实践中,检察院的逮捕决定权,主要是对公安机关[1]立案侦查并提请批捕的案件的批准逮捕权,以及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权;法院的逮捕决定权,主要是对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逮捕决定权,以及对被告人未予逮捕的公诉案件的逮捕决定权。通过近几年非羁押诉讼工作机制的大力推进,笔者所在地区的检察机关对逮捕决定权的适用已更加谨慎,起诉时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被告人数量逐渐增多。但在实践中我们仍然发现,检察机关以取保候审移送法院起诉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前仍被法院决定逮捕,并交公安机关执行,而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往往处以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一、法院逮捕权适用的实例和原因分析
(一)检察机关和法院适用逮捕权的实例分析
笔者所在地区地处东部沿海城市中心城区。2013年至2014年,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受理提请批捕案件622件,批准逮捕612件,不批准逮捕10件,不捕率为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