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桐辉 李红震
内容摘要:在不断发展的立法、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职权已突破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的授权范围,履行着一些新的必要职权。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具有的公开发布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的职权最值得关注。这一新职权行使过程中遇到案例较少、适用不足等问题,而让其及时地获得《组织法》的正式授权,提高其法律依据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建议即将修改的《组织法》将那些最高人民检察院独有的职权专条规定,并在其中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公开发布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为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提供指导和参考。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可以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领导、督促各级检察机关的案例指导工作。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指导性案例 职权法定
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是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并于1983年9月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规范检察机关职权最集中、最系统的法律。在其第1章第5条中赋予了检察机关5项职权,既为各级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权划定了边界,也赋予了其坚实的正当基础。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案例公开发布与指导权的正当根据亟待强化
随着社会跨时代的发展,《组织法》关于检察职权的原有规定已暴露出了一定的时代性缺陷,许多地方已不能适应我国的法治发展及检察工作需要,甚至在某些方面制约了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