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公诉实践问题浅探

2015-08-21 11:52:13李文涛陈勇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7期

李文涛 陈勇

内容摘要: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检察机关在该程序中既是申请人又是举证方,同时还是监督者,程序的启动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有关重大犯罪,没收程序的举证重心应是违法所得财产的来源和用途。同时,应对检察机关的举证范围以及举证责任划分进行探讨,并设计合理的庭审程序,以保障没收程序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违法所得 没收程序 举证责任 公诉实践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检察机关在这一程序中的举证责任以及相关问题亟待厘清。《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那么没收程序作为公诉案件的一种特殊程序,也理应由检察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535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承担没收程序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也具体规定了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和举证程序。立法界和实务界对没收程序的举证责任归属问题没有任何分歧,但是在具体举证范围、举证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厘清的一些基础性问题上,需要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深入研判和认真分析。

一、检察机关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应当明确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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