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沂 刘忠
内容摘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履行财产刑执行监督这项新职责过程中,工作成效不够显著,究其原因,作者认为存在三个监督困境:一是理念转化之困境;二是规制具体化之困境;三是机构设置之困境。在分析论证基础上,作者提出了走出困境的三个出路:一是转变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执法理念;二是继续完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相关司法解释和《刑事执行检察四个办法》等法律和工作制度;三是加快机构名称变更速度和完善内部机构设置、加快基层院机构建设步伐等。
关键词:刑诉法 财产刑执行 检察监督 困境与出路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尊重司法实践规律,从立法角度合理界定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主体、内容等相关内涵,改变了刑诉法修订前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因立法设计不尽科学而导致的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徒有其名的虚无状态。但是,多年来已经固化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理念,修订前刑诉法延续下来的检察监督主体承载力不清晰和执行力不强,立法宏观设计与微观操作的衔接断档等必须面对的问题,直接影响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践开展。因此,有必要厘清新刑诉法视野下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面临的困境,积极思考和寻求走出困境的出路。
一、当下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面临之困境
笔者认为,当下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面临三个宏观层面困境:一是理念转化之困境,二是规制具体化之困境,三是机构设置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