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智博
内容摘要: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在监狱以外执行刑罚的执行制度。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着监督乏力、监督困难、监督片面等制度上的问题,本文针对以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上存在的困难提出主动履行监督职责、扩大监督权限、同步监督执行、监督查办并重的方法。
关键词:监外执行 检察监督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具有法律所规定的特殊事由,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继续执行,经过人民法院或者刑罚执行机关决定、批准暂时在监管场所以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暂予监外执行作出了重大的修改:一是在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上扩大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二是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适用的检察监督权;三是明确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暂予监外执行在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四是明确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施行社区矫正。其中第255条、第256条赋予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权,目的就是要以检察权制约暂予监外执行的批准和执行机关的权力,因为“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由于建议权高度集中在监狱主管部门受理,加上审批程序不具有公开性,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