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根生
呼格吉勒图18年沉冤昭雪引发人们反思。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发生强奸杀人案,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很快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时年18周岁。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赵志红所交代案件中就包括毛纺厂厕所女尸案。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呼格吉勒图案,25天后宣布了判决结果:原审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申诉人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18年沉冤终于昭雪。
人们呼吁,既要纠正冤假错案,更要严厉追责,深刻反省,以戒来者。确实,人头不是韭菜,“割”了再也长不出来。对于司法者来说,一次错判也许只是动错了“一个指头”,但对于当事人来讲或许就是“一颗脑袋”落地,对此案不能不认真反思。反思此案成因时,不少人也都把矛头指向了“在破案指标压力下立功心态,没能按疑罪从无原则办事”。这当然有道理,不过再往深处挖挖则可看到,这还要怪在“侦查中心主义”下,公诉人几乎“躺着都能把官司打赢”。
按照现代法治理论,审判阶段才是判定被告人罪行的关键阶段,审前侦查及起诉活动只是为审理所做的准备而已。此所谓“审判中心主义”。但在以往司法实践中,人们往往以“侦查——起诉——审判”这线性结构来理解诉讼,诉讼制度重心和支点似乎不在审判而在侦查,审判变成了对侦查结果的“确认”。此所谓“侦查中心主义”。于是,公、检、法“互相制约”成了“互相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