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4年12月27日,省社科联、群众杂志社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联合召开“深化改革与群众实践研讨会”。会上,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群众杂志社、南信大、省信息中心等领导同志和南京邮电大学人口研究院、太仓市、泰兴市黄桥镇、红豆集团等6家群众工作实践基地的负责同志先后发言。现择要刊出第二期发言要点,以飨读者。
全面深化改革与人民群众主体作用的发挥
周荣华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是社会变革的永恒主体。然而,在全面深化改革语境下,人民群众改革主体作用的发挥面临诸多约束。分析这些约束因素,创造突破的条件,是新形势下发挥人民群众改革主体作用的前提。
一、人民群众的改革主体地位
改革主体是从事改革的行为主体,是制度创新者。改革主体的构成可以分为一般构成和境遇构成。一般构成是指改革中普遍存在的主体结构,即“个人、团体和政府”结构。但由于改革总是具体的,在不同的境遇条件下,主体的表现具有不同的形式,这就需要把握境遇构成。
二、人民群众主体作用发挥面临的困境
当前的改革是全面深化语境下的改革。全面深化语境有两个相互联系的语义,一是全面,二是深化。所谓全面,是内容广泛、涉及面全的改革,是指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等各种改革的统筹协调推进。所谓深化,是指改革的起点是在以往改革的基础上开始的,是以往改革的逻辑延伸,是以往改革的纵深展开,是以往改革的完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