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及法律规制

2015-08-27 19:32王玲玲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互联网金融风险

摘 要: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业和金融业相结合的一种金融创新形式。互联网业和金融业的结合,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了新的风险,主要有法律风险、监管风险、技术风险和网络安全风险等。为了合理规避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应完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法律,完善风险监管法律制度,完善互联网金融业务规定,完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法律,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律规制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从我国的金融实践看,互联网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网络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销售、第三方电子支付、网络保险销售和网络小额信贷等。

一、引发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因素

1.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

金融业本身就是高风险行业,它是建立在商品和信用经济基础上的。信用作为一种借贷行为,其活动建立在对未来利益预期的基础上,存在金融风险。金融商品无实体性,在法律上多表现为某种契约或承诺。契约条款本身就构成了商品的风险收益特征。金融商品的优劣及价值有不确定性,受到各种风险因素的影响,信息的评估也只能对现存的信息进行预测,对于预期的预测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无法进行有效估计,这就使风险贯穿于金融业始终。

2.互联网本身的风险性

互联网具有虚拟性,高技术性以及联动性等特性。互联网的虚拟性,让人没法面对面实际接触,没法辨别真实状况,只有通过虚拟的网络以及从网络上获取的信息进行判断,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互联网是技术要求非常高的行业,一旦发生技术障碍,互联网就可能瘫痪。互联网世界是自由的世界,接近网络没有门槛,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等事件经常发生。

3.互联网和金融业结合加剧了风险

正是因为两种行业都具有风险性,因此它们的结合会加剧风险。网络的虚拟性加剧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在互联网环境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完全摆脱了地理限制,业务范围扩大,但是,由于没有和客户实际的面对面接触,对客户的真实信用状况没法全面了解,加剧了信用风险;

互联网的高技术性会加剧操作风险,带来新的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依赖网络技术、计算机程序和软件,而大多数的网上信息加密程度都不高。防火墻安全性不高等安全隐患使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剧。互联网的联动性使互联网金融的各个环节具有密切的关联性。若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很快就会影响到其他环节。某个程序被病毒感染,则整台机器、整个网络也很快会被感染。

二、规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建议

风险控制是金融业的核心,我国互联网金融还处在初步发展阶段,风险暴露得不是很充分。但是要,防患于未然。金融市场存在利润当期性和风险滞后性的错配,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互联网金融要进行风险提示、风险控制才能更好更快发展。互联网金融涉及的法律问题十分复杂和广泛,包括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管主体及其权责分配、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网络系统安全以及网络犯罪等方面。

1.完善互联网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规范

首先,要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一是根据风险的大小,划分商品类别并设置程度有别的行业和投资者准入门槛及监管标准;二是对于申办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要求具有防止篡改交易信息、泄露信息及维护业务系统安全的关键技术;其次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法律机制&。任何行业都要遵循市场优胜劣汰的法则,要正确处理单个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市场退出问题,防止其危及整个金融业。一是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警预报系统,对相关风险进行日常监测,将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市场退出的法律监管主体,各主体之间要相互配合;三是在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时,要考虑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破产问题。

2.加强风险监管

首先,明确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主体进行监管的政府部门,尤其是确定网贷平台的监管主体;要科学规划监管模式构建,协调各监管主体的工作。其次,制定互联网金融业内部风险防范守则,增强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意识。第三,行业自律组织要对所属行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行业内监管,在协会章程中加入互联网金融监管内容。第四,网络技术监管部门应建立网络金融技术日常监测标准,定期检查互联网金融企业硬件设施和软件程序。

3.健全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规程

首先,在网络银行方面,要在立法中建立客户确认机制,健全合同约束机制,证据保存机制及纠纷解决机制。其次,在互联网证券业务方面,要注重交易主体认证、交易结果归属、交易信息披露及交易中银证对接等问题。第三,在电子支付立法方面,要规范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法律主体身份,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和支付标准等。第四,尽快出台对网贷平台进行规制的法规,对准入、退出监管以及业务进行规范引导。第五、仿照欧盟、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作法,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条例》。

4.增加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相应法规

在我国法律中并未界定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学界对此也无共识。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排除专业投资者以及具备一定财力和专业金融知识的自然人以外的自然人投资者。保护金融消费者有利于构建互联网金融的信任环境。可以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作出明确规定。

参考文献:

[1]周海岭.网络侵权及隐私权的保护[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

[2]张劲松.网络金融风险管理与监管策略研究[J].金融经济,2005,(2).

[3]齐爱民,等.网络金融法原理与国际规则[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77—83.

[4]颜伟荣,郝博策,李涓.初探中国网络金融风险监管模式的构建[J].经济研究导刊,2013,(1).

作者简介:

王玲玲(1985~),女,汉族,陕西宝鸡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3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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