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理念下法学教育模式创新

2015-08-27 01:10王艳慧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育模式依法治国

王艳慧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任务。而实现这一目标,至为关键的要素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队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是法学教育的主体,是法学教育质量的直接责任主体。法学教育质量的高低某种意义上取决于法学教育模式的设计是否合理。现阶段法学教育应当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任务和迫切要求,设计合理的教育模式。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学教育;教育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7836(2015)04-0057-03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再次重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人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是党的执政理念和国家治理理念的深刻变革。而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至为关键的要素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队伍。法学教育是培养职业法律人的主要途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是法学教育的主体,是法学教育质量的直接责任主体。法学教育质量的高低某种意义上取决于法学教育模式的设计是否合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提出了根本任务和迫切要求。

一、当前法学教育模式之弊端

中国的法学教育从设立之初便属于学院式法学教育。这种教育方式把法学当作一种知识体系和学科来进行传授。法学院的教育具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教学的规模化,二是法学教师的专门化。法学院的课程讲授以专任教师为主,其专注于教学和研究,不从事或者仅以次要精力从事实务工作。学院式法学教育有着学徒式法学教育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成为现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法学教育方式。

各国学院式法学教育因人才培养的质量定位和法律制度体系的不同,在具体的教学模式上也存在差异。以大陆法系的德国为例,德国的法学教育采用双轨制,分为基础教育和见习教育两个学习阶段,法学院学制最少三年半,其教学主要是通过案例引入基础知识讲解、法律规定释义和学说评析。此后学生要通过两次司法考试,获得相当于法律硕士的文凭,才有资格从事法官、检察官、行政司法官、律师、公证人、经济法律人、大学教师(在攻读博士学位以后),或在国会、大学行政、教会等法律人从事的传统职业工作。而英美法系的美国法学教育不在本科阶段,那些希望攻读法律的人必须先有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本科以后通过严格的法学院入学考试才能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学院学制三年。这些学习法律的人主要不是为了获得一个更高的学位,而是为了转行从事法律职业。其最初以标准的案例教学法(苏格拉底教学法)为授课方式,通过师生对话,在老师的启发下,共同探讨法律世界的各种现实问题。近年来,美国又出现了以问题解决和能力提升为导向的法学教育改革。在教学方式上从兰代尔案例教学法转变到在重视案例教学法的同时强调真实疑难问题解决方法的直接运用、从零散的规则学习转向系统全面的法律知识与制度规范的学习再到实际操作能力层面的培训。德国和美国的学院法学教育虽然在具体的学制、学习方式、教学方法、知识的系统性上存在差别,但其均以培养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为目标,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种趋同发展不仅是两大法系相互交流借鉴的产物,更重要的是由法学教育本身的性质决定的。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应该是谋划一个具有实践理性特质的教育模式的根本出发点,对于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总体性评价会由于这个前提性阐释的明确而获得自然的解决。众所周知,新中国的法学教育自1950年代开始,仿照前苏联专科教育模式设立专门的政法类院校,虽然以建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为起点,但最终却陷入法律及其教育的虚无主义。文革后,我国法学教育为了挣脱历史的羁绊和改变自身理论的匮乏,自然把摆脱法学的政治附庸地位,创建自身的理论体系作为首要任务。长时间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主要是以学科化和学院化的基调为主。有学者总结,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弊端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课程的开设主要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基本法)为标准,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则很少;二是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三是与我国当前努力实现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相比较,法律课程中涉及市场经济、比较法和国际民商事法的课程所占的比重不够。笔者认为,这种对于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现状的描述是准确的,但从法的实践理性特质和大学法学教育的功能角度评判,法学教育模式的问题指向与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弊端及其二者的关系在大学法学教育的论域内都有需澄清之处。

二、大学法学教育需考量之因素

从学院式法学教育确立,大学便作为法学教育的主要载体发挥法学教育之功能。但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既非一蹴而就,也不是大学能够一力承担的。从社会发展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来看,一个合格的法律职业人需要具备多方面的素质,一个合格的应用型、复合型的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长时间多方面的投入和协同努力。

1.大学法学教育的功能定位。作为大学来讲,法学教育的具体承担者主要是法学院或者法律系,师资规模基本都在几十人左右,即使是专门的法律院校也大概只有几百人左右,要面对的学生众多,除了讲课,还有繁重的科研任务,如果还需其具备实务经验,显然在个人精力上不见得能够行得通。大学的实践资源也是有限的,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判决仅能从网络媒体等渠道获得一些热点的案件,毕竟在数量上是很少的,要么就需要到实务部门去查阅,这与法院、检察院等比起来,条件存在诸多不便。就中国现有的大学法学院来看,具有模拟法庭等专门实践教学场所的并不多,即使有数量也很少,对开展大规模模拟法庭教学是远远不够的。况且大学的教学特点主要是规模教育,而学生的实践技能往往要在实践中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上获得增进,所以两者在资源配置上存在重大矛盾,如果大学把教学重点落在学生技能培养上.必然影响教学效率,短短的四年时间如何能消化得了偌大的理论传授和实践技能养成。笔者认为,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学教育不能完全等同,大学法学教育只能承担一部分法学教育的功能,如果将法学教育的全部任务都交由大学来完成,最终只能导致大学法学教育走样,学生得到的也只能是碎片化的理论和幼稚的实践。在法学教育这一具体领域,大学也只能而且必须以理论传授为主。

2.大学法学教育的目标指向。如果大学法学教育的功能能够定位为以理论传授为主,那么,大学法学教育的目标就在于培养具有精深的专业理论的人才。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理论和知识是两回事。人们往往把课堂上的知识传授看做是理论教育,这是错误的观念。任何一门学科都包含着丰富的理论内涵,都不是知识的简单罗列,如果只把理论传授当作知识的灌输,只给学生既定的规定和答案,这种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教学方式,使学生既不可能真正理解知识,也不会掌握知识积累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和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真正的理论必然是对实践有关照的理论,法学教育的此种理论认识必须深切把握理论自身的特质,在教学过程中真正贯彻法学理论教育。因此,当下中国的法学教育真正缺乏的正是理论教育,不是理论教育多了,而是理论教育少了。学生之所以不适应社会实践的检验,恰恰在于没有掌握真正的理论。所以,大学法学教育认识到什么是真正的理论教育,在理论教学上下功夫,并针对此设计具体的教学模式才是重点。

三、依法治国理念下法学教育模式之创新设计

事实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对理想职业法律人的客观要求。从理想的法律职业人的知识和能力构成来看,一是应该具备比较全面的社会科学知识,包括哲学、逻辑学、历史、社会学、经济学等相关学科,形成宽广发散的视野和对事物基本的分析、判断能力;二是应该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包括各法律学科的概念、原理、原则等知识体系、法律演变历史、背景、逻辑、价值、基本的法律条文、典型案例解析、学说评析等,掌握规则以及规则背后的动因;三是具备娴熟的实践技能,包括文书写作能力、辩论修辞技巧、沟通协调等人际交往能力;四是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公平正义的理念和对法律的信仰。显然,第一、二点是大学教育能够解决的问题,特别是第二点是大学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而第三点大学法学教育可以进行培养,但主要还是应该在社会实践中养成提升,至于第四点应该融入到基础教育、初等教育、大学法学教育和从事法律行业的整个职业生涯。

笔者认为,法学教育具体模式的设计一方面要从法学教育的整体考虑,另一方面就是大学法学教育如何弥补过去理论教育的不足。我国法学教育应当在坚持法的实践理性特质的前提下,比较、借鉴两大法系法学教育模式,扬长避短,根据理想法律职业人的知识和能力构成设计教育模式。

1.学习阶段一般分为大学法学教育和司法实务实习两个部分,只有完成大学学分和实习考核才能申请最终执业资格,在大学阶段完成后申请本科学位,在实习完成后再申请硕士学位。

2.学制以5年制为宜。其中大学一、二年级进行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外语、法学专业导论、法学理论初级、宪法学等学科的学习。大学三年级开展物权法、债权法、刑法分则、法律史、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学专业理论的教学。大学四年级开展商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法学专业理论的教学。大学五年级开展法学理论高级、国际法、竞争法等法学专业理论的教学。

3.教学手段摒弃单纯的知识灌输,通过引入司法判例进行基本知识讲解、学说论争,深化理论学习;安排一定量的案件讨论课,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件进行师生互动,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和模拟法庭教学,争取按小班轮流授课,研究法庭辩论技巧。

4.对于希望从事法律专业教师或者致力于法学科学研究的学生,可以申请读法学博士学位,利用3-5年的时间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

5.取消现行法学硕士阶段的学制。目前我国的法学硕士分为三类,一是法学专业硕士,即从法学本科毕业后考取法学专业研究生;二是法律硕士,即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后考取法律专业研究生;三是法律硕士(法学),即法学本科毕业后,考取法律专业研究生,但侧重于实践教学。笔者认为,这三种法学硕士研究生教学方式弊端非常明显。首先,对法学专业硕士而言,其在本科阶段虽然能够形成理论积累,但实际应用能力不强,常常是与现实生活相脱节,即便进行理论研究也缺乏深度和对现实的必要关照。其次,对法律硕士而言,其虽然已经具有一个本科学历,但知识面仍然不够宽广。而且这类研究生所接受的法学教育往往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理论知识的压缩版。再次,对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来讲,这类研究生目前所接受的法学教育不过是对本科学习的简单重复,甚至信息量还不如本科阶段。

6.取消成人高考、自考、函授等法学教育层次。笔者认为,法学实践理性特质决定了法学教育的高标准、严要求。目前我们并不缺少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没必要在数量上继续填充。而且这些层次的毕业生大多为了获得一个学历,知识积累的质素十分有限,更多的是浪费教育资源。

7.突显司法考试培训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目前的司法考试培训局限于应试训练,这种考试形式和培训方式无法区分出应试人员实际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专业水准。将来的法学教育改革中应当进一步发挥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作用,拓展实践技能和实务操作的培训。

为弥补一般性之不足,在我国还可以开展法学分类教育和特色教育。在保障学习阶段和学制不变的前提下,各大学可以根据地域、学科优势、师资优势在内容上突出特点。法乃公器,一个社会的良性运转需要确立相对客观的行为标准和公平正义等基础条件,依法治国是实现秩序国家的必由之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新时期治国理政的重大抉择和各项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为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和良好愿望,法学教育应当而且必须设计合理的教育模式,承担起高素质职业法律人的培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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