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将房屋过户给妻子,离婚可否反悔

2015-09-10 07:22
伴侣 2015年3期
关键词:结婚登记过户名下

问:

在某洗浴中心做服务员的我与做古董生意的张先生相识后,尽管张先生已是我父亲一样的年纪,可当他以自己名下一套楼房相赠时,我还是同意了与他结婚。随后,我按他的要求,双方先办理了结婚登记,他非常诚信地将房屋过户到我名下。可婚后不久,张先生发现我与大学同学赵某来往密切,为此经常与我争吵,感情裂痕立现。最终双方同意离婚。张先生认为,是我的过错导致双方离婚,我应退还自己被赠予的房产。而我并不承认自己有过错,同时认为,谁的过错导致离婚,与婚前赠予财产无关联,且赠予的房产早已过户到自己名下,应属于自己的财产,张先生无权要求返还。请问:他能反悔吗?

答:

尽管张先生已经将房屋过户到你名下,但张先生可按夫妻共有财产主张分得二分之一房产。若张先生赠予你房产时未附其他条件,属于无条件赠予,不为法律所禁止,应当是合法有效。但是,《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张先生赠予你房屋是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予。你婚后获得的赠予,无论是谁人赠予,如果未在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受赠予人所有,则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本案双方之间的赠予并未明确只归你一方所有,其过户到你名下之行为不足以证明、也不能视为“合同中确定只归你一方的财产”。那么,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两人离婚后,应按共有财产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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