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虚假广告无处遁形

2015-09-10 09:19毛瑾瑜
浙江人大 2015年9期
关键词:传播媒介网络广告新法

毛瑾瑜

新修订的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针对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制度、网络广告等焦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作出了规范。

扰民广告将受约束

开车等红灯,经常有小广告硬插在车窗上;走到家门口,门把上插着广告宣传单……生活中的烦人广告几乎无孔不入。为此,新法明确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并加重了变相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针对垃圾信息泛滥的情形,新法增加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违反法律的广告主将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新法还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针对不同的大众传播媒介制定具体的广告发布行为规范。

完善广告代言人制度

近几年来,明星代言成为众多企业酷爱的品牌推广方式。然而,一些明星、专家、社会知名人物做产品的推荐和代言,即使产品构成虚假宣传,因为没有法律规制,却可以只收钱不担责而“安全脱身”。为此,新法特别加强对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广告代言人违法推荐或者证明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对网络广告的规范

受历史局限性的影响,现有法律仅限于对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广告予以规范,而网络广告却缺乏相应法律规制。为此,新法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同时,为加强违法网络广告的打击力度,新法也明确划分了处罚标准。

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

虚假广告是目前各种违法广告当中情节最严重、社会反响最强烈、社会危害性最重的一种广告违法行为,由于在实践中,现有法律既没有对虚假广告的含义进行界定,也没有对虚假广告的构成条件或者情形进行规定,造成执法操作性差,致使對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只停留在隔靴搔痒层面。为此,新法专门界定了虚假广告的含义,并列举了虚假广告的四种典型情形,明确虚假广告行为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同时还提高了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新法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明确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代替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时,应当事先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同时也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此外,针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内容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此外,为广告监管部门设“禁忌”、给公益广告“清肠胃”、为广告行业自律开“猛药”、禁止烟草广告“搭便车”……新修订的广告法为广告活动中的各种乱象开出了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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