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众型经济犯罪特点及防控对策

2015-09-10 16:17侯奎星
新闻世界 2015年7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受害人公安机关

侯奎星

【摘要】随着改革的发展,涉众型经济犯罪呈多发、上升趋势且犯罪手法不断翻新,涉案金额日益扩大,由该类案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频频爆发,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如何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已经成为公安机关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在参考大量文献的基础上,总结了经济犯罪的特点,进而提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范对策。通过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为今后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从而更加有力地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

【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特点防范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经济建设得到飞速的发展。与此同时,我国经济建设也面临着经济模式由地区模式向世界模式接轨、经济转型缓慢、经济犯罪案件立法滞后与经济犯罪等一系列的问题。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主力军,近些年虽然在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取得了优秀的战果,但是,也付出非常高的工作成本,消耗大量的行政资源。同时,此类案件的发生对社会会造成非常直接的影响,虽然有些案件得以顺利侦破,但是,所造成的损失却也难以完全挽回。鉴于此,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预防则显得更为重要。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

1、作案手段不断翻新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嫌疑人往往倾向于采取合法的交易形式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往往以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为幌子,通过法定渠道获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从而成立一个形式上合法的投资公司、融资公司甚至是从事实体经营的公司、企业。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使其犯罪行为显得“合法”,办理税务登记和工商执照等完备的手续,甚至还进行公证、投保,这使得普通群众更容易上当受骗。还有一些犯罪嫌疑人打“政治牌”、“明星牌”,虚构产业形态,编造政策谎言,在大型推广活动时必请领导出席,在媒体进行鼓吹式宣传,把作案手段发挥得淋漓尽致。

2、案件隐蔽性强

就其隐蔽性而言,涉众型经济犯罪分子为了取信于人,常常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在前期兑付参与人高额利息,从而造成自身信誉良好的假象,并在犯罪嫌疑人与参与人之间形成稳定的经济关系。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嫌疑人在前期往往资金运转正常,参与人在此期间也拥有相对高额的利润收益,故即便参与人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也多半会选择沉默或者纵容。即便司法机关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前期即已发现犯罪动向而予以主动介入的,也常常会因为参与人的刻意保护和强烈抵触导致司法机关难以对其犯罪行为进行有效认定。参与人的复杂行为,给警方发现线索、侦查取证、处理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3、案件涉及面广

涉众型经济犯罪在社会影响上存在两个典型特征:涉案人数尤其是被害人人数众多;二是涉案金额巨大。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受害人多是中老年人、下岗工人、退休员工、农民等文盲、半文盲或法律意识较差、文化层次较低的群众。同时,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参与人往往主动发展下线不断拓宽范围以实现个人收益的最大化,许多案件的受害人范围甚至已经超出了处于上线的犯罪嫌疑人的预期和控制能力。对于这些受害人而言由于其已经倾其所有,故一旦受骗,他们就面临生存问题,也就极易引发连锁的社会问题。面对这一事实,公安机关的执法压力和维稳压力也就会空前的增加,受害人在案发后为了满足自身的赔偿心理和复仇心理,常常可能去社会上闹事。因此,公安机关能否妥善处理好这类案件,能否有效平息民愤就成为了公安机关的压力之源。

4、犯罪日益职业化

近年来随着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不断加大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处罚力度,不法分子逐渐向犯罪职业化演变,作案手法不断翻新,变得日益狡猾。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透彻,对一些关键环节进行合理规避,让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犯罪时难度大大增加。一些不法分子采取了雇佣人员作为挡箭牌,进行远程遥控的方法,避免了以往听到风声后来不及撤离或者出国离境被捕获的情况。在涉案的金额达到一定数目时,公安司法机关尚未察觉之时,卷款而逃,一夜之间人间蒸发,销声匿迹。更有的直接从关口逃离出境,逃避打击,导致公安机关的打击追捕追赃的效果不理想。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危害

1、被害人经济损失巨大

涉众型经济犯罪最主要的危害后果是给被害人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失。由于参与群众人数众多,受投资多回报多的诱惑,投资额也较大,从个案看,少的有几十万元,多的有几百万元,甚至有的达到千万或上亿元,当然对于每个受害人而言,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可能并不大,但从受害人自身的经济状况来说,尤其对于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低收入群体、老年人等,这些不大的数额往往是其今后用于生活、养老、治病等方面保障,其损失对被害人及其家人以后的生活将产生巨大影响。

2、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最大危害就是影响了社会和谐团结的稳定局面。

(1)对家庭的影响。许多受害人并未征得家人的同意就进行投资,如果不能收回,势必影响到家庭的和睦关系,甚者导致家庭破裂。

(2)对受害人关系的影响。许多受害人的加入是其他受害人的引荐,如果血本无归,极可能将责任归咎于引荐者,给原本和谐友好的关系带来隔阂和意见。

(3)对社会的影响。由于受害人众多,在投资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受害者往往联合起来到各级部门上访,有的甚至演变成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影响。

3、社会管理秩序受到冲击

涉众型经济犯罪在破坏经济秩序、侵犯财产权的同时,对于社会管理秩序也造成严重冲击。

(1)涉众型经济犯罪对社会管理基础秩序造成破坏。涉众型经济犯罪遍布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劳务就业、户籍入学等领域,现有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发挥不了作用,造成管理的成本不断增加。社会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转受到冲击。

(2)社会承载能力受到严重考验。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在不断增多,受害人群体和人数不断叠加,财产损失问题在不断积累,对一个地区的社会承载能力而言,是不能回避的紧迫问题。

(3)社会管理效果大打折扣,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尤其是受害人群体,往往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无视既有的正常纠纷解决机制,以“冲击”或“突破”现有的社会秩序方式寻求“打破常规”的救济途径,成为社会管理的难题。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范对策

1、加大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宣传力度

一是加大正面宣传。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喜闻乐见的通俗方式,通过多种形式的公益类广告,开展多层次、多角度宣传,揭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各种作案手段,了解和知晓犯罪伎俩,促使群众增加识别和防范能力。二是加强典型案例宣传。经常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开展以案说法,通过典型案例剖析,用事实和法律说话,析事明理,深刻揭露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表现形式和惯用手法,提高群众的警惕性。针对犯罪预备、实施等各个环节,提出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防范对策,引导群众自觉远离,从源头上遏制犯罪的传播和蔓延。

2、加强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

长期以来我国的犯罪活动有一个明显特点:对新的犯罪行为手法有很强的模仿能力,作案方法传播速度很快。涉众型经济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有着“一本万利”的说法,短时间可所获得巨额资金。在如此巨大的利益诱惑之下,对一些意志不坚定,妄图不劳而获,希望天上掉馅饼的不法分子产生了很大的诱惑。因此对涉众型经济犯罪必须以高压的态势,加大打击处罚力度,对该种犯罪给予有效的遏制和震慑,不然就会失去控制,大肆蔓延,引发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清晰正确地认识到加大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

3、加大对涉众型经济犯罪预防的协作机制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突出问题,是全社会各个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众多实践证明,对于此类犯罪,靠公安机关单打独斗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要党委政府牵头,建立公安、金融、信访、工商、税务、检察、法院、银监、质监、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参加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构。使各部门有效监管,去除不作为,真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妥善处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

4、引导群众走正确的理性投资之路

涉众型经济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社会闲散资金缺乏合适正确的投资渠道。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希望自己的财产能保值增值,因此也就对投资理财越来越重视。但对于金融和投资理财知识的缺乏,如何正确投资成了摆在群众面前的问题。一是要通过舆论宣传,反复提醒广大群众,除了银行储蓄是安全的,其他投资理财都有风险,要有防范意识。引导群众了解金融知识和学习投资知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二是要让群众了解高息集资、高息存款和购买非法债券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看清其带来的严重危害性,自觉揭发并抵制;三是金融机构要针对不同的人群,充分考虑其各方面因素,为其量身定制合适的投资理财产品。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应有全局意识,各部门在做好自己的工作的同时需要互相协作配合,齐心协力,义无反顾的履行打击防控的神圣使命,打中有防,防中兼打,全方位的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进行预防,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①程小白:《经济犯罪侦查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②陈祥民、徐洪江、丁金城:《经济犯罪案件侦查》[M].辽宁人民出版社,2011.

③王俊家,《经济犯罪侦查中的难点问题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8(4)

④李金满,《改进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提升打击防范经济犯罪水平》[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院报》,2007(5)

⑤马清华,《经济犯罪案件特点、成因及其防治对策》[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4)

⑥http://www.cnki.com.cn/Article/C JFDTotal-GAZK200802037.htm

(作者: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硕士研究生)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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