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选
【摘要】基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医药保护的局限性,专门保护的必要性被广泛认可。常被建议的措施如引入文献化管理、来源披露和事先知情同意原则、惠益共享等可作为完善当前知识产权制度的方式,是实现专门保护的方式之一。建立完全独立的专门保护制度是否可行也值得探讨。文章通过分析这两类方式,得出结论:一个独立的专门制度是有必要的。但目前通过引入专门性措施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专利制度较为有效可行。
【关键词】传统医药知识 专门保护 独立制度 利弊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3.49 【文献标识码】A
传统医药在促进人类健康方面发挥的作用被越来越广泛地认可。与此同时,这些原属于土著及传统社区居民的财富被大量地盗用、侵占。来自经济较发达国家与地区的开发商在未受许可开发利用的基础上,研发新药物,获得以专利权为主的知识产权权利以及高额商业利润。原所有人在此过程中无法获得利益分享,其对传统医药发展所作的贡献也得不到承认。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孕育出丰富庞大的传统医药知识,是一笔巨大的民族财富。然而,发达国家依靠其科技优势,频繁利用、改进、创新我国传统医药,坐享成果,使我国传统医药频频流失,面临着严峻的保护形势。
当前,传统医药因其传统性、权利主体不确定性与非商业性等特征,无法完全被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所完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