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的文化价值资源探寻

2015-09-10 07:22李向平
人民论坛 2015年17期
关键词:社会治理

李向平

【摘要】社会是基于利益和交换的联合体。个人、团体、企业、公司、宗教、行会等等,彼此为自己的利益、目的而共处在一起,相互依赖,既以利益为基础,又以“契约”和“法律”作为联系纽带。它建构起一套自主性机构或制度,和自身与国家之间所存在的一系列特定关系,以保障国家与社会的相对分离并维持二者之间的有效联系。这就呈现了文化与社会之双重治理的必要性。

【关键词】社会治理 文化价值资源 信仰共享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当代中国有没有严格的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是否存在与国家对应甚至独立于市场的“社会”领域?传统的家国体制、近现代民族革命、当代的国家经济,种种关系结构,似难窥见一个完整的“社会”空间。20世纪80年代之前的中国,以阶级斗争为纲,行政权力淹没了社会。晚近几年才提出的“社会建设”及其“社会治理”等主张,恰好说明了中国文明的当代变迁,长期处于一种社会亟需上位的状态,不能再局限于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建设,继续忽略了“社会的”建设与治理。社会不存,文化如何?尽管“社会”的定义比较多样,但人们也常常把占据一定领域、能够从事人的再生产、具有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文化精神、超越个别群体、满足成员主要生活需要、在功能方面大体上能够自给自足的生活范围称之为“社会”。而在其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层面上,“社会”还能够被视为一种渗透于国家与市场之中并能与之彼此对应,相对独立的领域。正是这样一种特殊的关系整合,社会才能把公民个人与群体伦理规范结合为一体,既锻造个人的自觉自尊,亦建构了社会群体的公共认同。

社会就是这样基于利益和交换的一种联合体。个人、团体、企业、公司、宗教、行会等等,彼此为自己的利益、目的而共处在一起,相互依赖,既以利益为基础,又以“契约”和“法律”作为联系纽带,建构起一套自主性机构或制度,在它自身与国家之间所存在的一系列特定关系,以保障国家与社会的相对分离并维持二者之间的有效联系。这就呈现了文化与社会之双重治理的必要性。

私人信仰难以构成社会治理的文化价值资源

媒体调查显示,信仰缺失已经成为困扰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但是,笔者认为中国人实际上并不缺信仰。政治信仰层面,中国有8千多万的中共党员,1亿多的共青团员;宗教信仰层面,中国民间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天主教等五大宗教,信教者数量官方认为有1亿多人;至于在民族民间信仰层面,依族群、语言、传统及其地域的相异而各有不同、至文化信仰层面,炎黄子孙等儒教信仰者以汉族为主体,人数更是难以统计……。如此看来,中国人不缺信仰,缺的是社会群体共同认同的信仰。

媒体调查指出,在当代中国信仰危机问题表现最严重的社会阶层依次是官员群体、知识分子群体、城市白领阶层、青少年群体与弱势群体。还有一种很奇怪的现象,那就是依据一份全国范围内的问卷调研,中国人对于“有信仰的社会”这种社会类型并不是很喜欢。人们喜欢的社会类型是:生活环境“优良的社会”(54.5%)以及“人际关系和谐的社会”(55.0%)。“各方面有基本保障、又有竞争活力的社会”以及“物质条件充足的社会”次之。“竞争激烈,但规则公平”和“生活水平一般,但没有贫富差别”更次,相对来说,“有信仰的社会”,并非人们最为向往的社会类型。

上述这些信仰缺失或信仰危机现象,的确很使人困惑。中国人的信仰如此丰富多样,而信仰缺失问题又如此受社会关注。为什么?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是信仰已经成为表面的符号,信仰关系太为私人化了,私人利益要高于信仰,缺乏基于共同信仰而构成的社会共享的价值规范,私人信仰很难整合目前已经相当分化的私人利益,难以构成社会治理的文化价值资源,难以构成公共性与社会性的文化关怀。

利益分化造成制度性的私人化

改革开放初期,在人均GDP300美元的情况下,国家只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政府尚能把利益矛盾视之为人民内部矛盾,并以意识形态的政治思想动员方法来调节和处理;但是在人均GDP1000~1500美元、甚至更高的时候,社会就会进入了一个利益多元、价值多中心的时代。过去那种基于道德、政治等意识形态角度来对待利益矛盾和冲突的方法,已不再适用,反而会进一步激化矛盾。原来人民内部的构成及其成员,即国家人、公家人、单位人,向现代公民和社会人逐步转变。他们的利益追求成为了现代社会公民正常的权利要求,必须得到制度的认可和法律的保护,国家权力及其管理者在协调公民间以及公民与国家间各种利益和矛盾时,必须予以正视,以获取所有公民最大限度的同意和认可。

这个时候,社会主要矛盾变成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关注的社会公正、各方利益的公平表达、以及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或者称为公共产品,包括义务教育、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公共治安、司法、环保诸多方面。政府能否提供这些公共产品,以满足整个社会的公共需求构成了一个更基本、更深层的社会矛盾。①这一矛盾,不仅关系到国家政府职能的改革,政府必须回到社会公共服务的本位上来,而且还关系到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关系到从人民到公民的转变,以及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表达。社会分层更加丰富、利益矛盾日益复杂,却不再出自于政治分层和意识形态,改革开放日益深入,利益的冲突和表达则成为了一个常规性的现象。②原来“人民内部”的架构已经在“利益矛盾”的冲击之下,左支右撑,逐步空洞化,不再是政治共同体的思想共识了。人们不再按照传统的阶级分野模式,而是根据具体的利益焦点来处理问题,这些现象导致了社会认同的断裂和意识形态的“碎片化”。③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在旧的再分配体制外创造了一个新的、与再分配体制并行的市场体制,而不是简单地用自由市场代替再分配体制的复杂的制度变迁的过程。④其中的“先富策略”利用了体制内外的利益空间,获得了经济上的成功。使得中国走出了“计划经济”的困境,取得了改革的合法性,它能够充分整合体制内外的改革成果,以淡化国家利益与群体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对立或冲突的形式,获得改革开放的初步成功。但是,当改革进入深水区、各种利益矛盾充分凸现时,就会出现新的分化、新的冲突,造成社会群体间收入和财富差距的日益扩大。一端是以拥有大量资源为特征的社会强势群体;另一端是具有相当规模的底层弱势群体,多个时代的社会成分共存在一个社会之中,并由权利失衡造成社会断裂。

先富策略在实现共同富裕层面上所导致的利益矛盾,显然已突破了价值共享的政治意识框架。为什么仅仅是一部分人获得了先富起来的特权?为什么仅仅是一部分人能够享有整个社会大部分的发展成果?如果这个问题无法得到合理解决,人们就很容易质疑改革的正当性。那些无法利用国家资源,无法在市场之中分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社会大众,当然也无法成为整个社会公共产品或共同信仰规范的受益者或共享人。他们彷佛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局外人,在此基础上,私人化的逻辑很强大,社会化的逻辑很弱小,特别是那种缺少社会文化资源支持的所谓个体构成,实际上就是当代中国人的私人化,或者是私人性的个体化。此乃国家退场之后的个体化,缺乏民主传统与社会保障的个体化,同时也是利益家族化的个人化。结果是社会未建成,先已私我化。

公共产品缺失导致信仰共同体难以建立

中国的城乡二元体系催生了6000多万“制度性孤儿”。这些儿童的父母为了生存不得不外出打工,同时又因为经济能力、户籍门槛、入学障碍不能拖儿带女,带领这些孩子进入城市社会。在6000多万这个数字的背后,是社会治理的缺失。农民为城市发展贡献力量,却没有一个中介型的社会组织或基于一种共同信仰的组织机构把社会流动中产生的问题承当起来。“制度性孤儿”的可悲现象,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国家行政权力之下唯有个人,国家与个人之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联系,公共利益难以得到保障,社会共享价值也无从建立。

社会建设层面缺乏了必要的文化、组织资源。非但没有社会层面的价值观念共享,同时也缺少那种能够为社会治理提供有效软件的习俗、观念、组织、社团或社区、信仰关系等等。一般而言,习俗、准则、权利、规则、信仰关系等方面构成的基本网络,提供了社会共享价值观念的建设基础,而一个社会治理等制度就是以这样一些社会共享观念及其互动规则为基础才得以建构起来的,更加重要的是,基于这些互动,人们“从社会互动的经验中获得他们的信仰”,以构成社会治理的软实力。

一般地说来,倘若一个信仰体系能够具有真正的社会性,其所从事的社会公益事业,虽然亦属于信仰者的个别性(personal)而非正式性(informal)的社会行动方式,但在其社会本质上却基于一种不可改变的信仰关系。尤其是在他们基于其所信仰的神圣关系之中所进行的社会交往活动,不仅仅是一种“单向交往关系”,而是一种“神圣性的交往”,同时也是一种“制度化的价值共享”行动,因此就能从中衍生一种“正义伦理”逻辑,走向马克斯·韦伯所言之形式理性或普遍性伦理制约,建构为一种“概化的权利与义务”(generalized rights and obligations)及其社会共识(social principles)。

在其普遍性社会交往的意义上,无论是哈贝马斯基于交往结构来谈论的“公共性”,还是阿伦特基于行为类别划分来分析的“公共性”,他们所强调的“公共性”及其所引申出来的公共交往观念,以及最终促成的公民伦理概念,无不体现为一种开放而又多元的社会公共领域。所以,公共社会领域必然是一个体现自由、公意、法律、秩序相结合的信仰共同体,它在行为规范的层面要求有与之相匹配的公民信仰概念。而一个信仰体系作为一种社会交往结构,或者是作为一种社会行为类别,如欲具有如此一种社会公共意义的价值体系,首先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够进入这样一种能够实践其共享价值观念的社会共同体。

虽然,一般信仰体系难以建构为中国社会中的一个“社会互动单位”、或者是一种具有社会互动结构的“社会共同体”,但对于信仰共享的社会制度及其认同方式,无疑能够被视为中国社会治理之中的一个“互动单位”,“如果没有社会制度,构成社会生活的无数互动,即使不是完全不可能实现,也会变得非常困难。制度的存在使得互动变为可理解的这一事实,引导我们着眼于它们对社会集体利益的影响。”⑤所以,给予提供社会互动之信仰体系及其社会共享价值观念的建构,可能就要等待社会互动单位作为其社会实践的平台,方才可能把信仰关系建构成为顺理成章、理所当然的社会治理过程。

信仰共享作为社会治理的必要条件

治理理论作为一种新公共管理的方法,是在对政府、公民社会与市场的反思及西方政府改革的浪潮中产生的。治理理论不单单强调政府与市场的协调与合作,更重要的是寻求政府、社会与市场三者之间的合作和互动,寻求一种通过调动各种力量和资源达到公共事务得以“善治”的方式。简而言之,治理即是各利益相关方对公共事务的“共同治理”。

当代中国强调与提倡的“社会治理”,则是指在党的领导下,在政府主导下,政党、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等各类组织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坚持民主、公正、法治等原则,对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协调、服务的过程。而“社会治理”中的“社会”是与经济、政治、文化等并列的一个领域的概念,就治理手段而言,则应是信仰共享、法律规范、经济调节、道德约束、文化共建等多重手段的综合运用。

当前中国社会治理的难题之一,是社会治理中缺乏价值信仰类软性因素建设。换言之,社会治理的顺利进行与完善,需要信仰共享及文化价值观念的基本支持,以践行某种文化信仰的方式来处理社会之中的公共事务,改变社会兴起的逻辑、建构社会治理的信仰共享方式。在此基础上,“文化治理”也可以理解为在这一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力量博弈形成的一种复杂的“社会治理”关系,这就是社会治理的社会学本质。

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和文化社会学家J·C·亚历山大曾经指出,文化建设具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强文化范式”,一种是“弱文化范式”。本文借助于其“强文化范式”及其概念,认为所谓的社会治理实际上同时也是一种文化的社会建构构成,即为一种积极推动文化与社会结构整合,阐明文化、信仰在塑造社会生活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的理论思潮。它的主要特征是,以认可“文化自主性”的视角研究社会结构,以“深描”为主要研究方法,强调信仰与文化意义的内在模式,即“文化结构”的社会建构性质,而不是像“弱文化范式”那样,将文化附属在社会结构中作为一种模棱两可的非独立变量,以“浅描”为主要叙述方式,大多以抽象概念或外在环境去解释文化现象。换言之,从文化政治的角度看,文化也可视为一个交错着权力、资源、认同、意义和真理等的社会场域,“文化治理”即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种文化或信仰体系何以展开,“一种观念的确立是一种社会过程,”⑥与一个社会中的集体产品何以创造都是同样的问题,而文化与社会治理的核心问题在此则成为了信仰与文化价值共享的问题。

诚然,文化、信仰等要素能否构成社会治理的资源,能否将文化、信仰视为“社会治理的构成要素”,并以“公民身份的文化观念”、“文化-信仰共同体”及“共同体成员资格”等概念,直接把文化及其信仰体系作为一种具有社会交往特征的共同体,作为人们理解社会关系的一种重要方式,作为人际交往、相互联系的重要方式,同时也塑造人们理解社会世界的重要方式,并能为这种理解方式赋予意义的方式和象征,这就直接关系到一个社会治理方式的有机构成。

在此过程中,一个文化及其信仰体系,不但能够为一个社会秩序的合理构成提供信仰的基础,而且还能为具有同一种文化身份的公民,定义为同一种信仰共同体的成员资格,最后把“信仰基础”、“信仰共同体”及“共同体成员资格”等关系整合为一体,共同建构了若干社会治理要素,将文化、信仰等关系与社会治理紧紧地捆绑在一起。一方面,文化及其信仰方式能够起到社会行动资源库的作用,所有的社会行动都能够在这一资源库之中找到自己的意义与共享方式;另一方面,个体或集体的行动又会反过来塑造和重新塑造文化、信仰的内涵与方式。因为,信仰及其文化表达方式也是一个在社会治理中进行不断再生产的过程。

如果说,这一文化及其信仰共同体的所有成员身处同一群体之中,那么,他们在表达其群体认同感的时候,就会吸收一组相同的符号资源,同时也能够获得相应的成员资格。而就其群体成员之间的认同功能来说,它不仅仅是与其他形式相匹敌的一种认同形式,还是塑造社会认同的一种共同手段。为此,只要是这些成员具有了身处同一个共同体的体验,也就是以同一种方式解释他们所共同面对的社会世界了。⑦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经济专门化以及难以适应的社会变迁,早已使传统社会正在变得秩序缺失,而正处于变迁之中的中国社会,其实就是要建构一种现代的信仰、文化方式与社会秩序。于是,文化及其信仰方能赋予急速变迁的社会经验以意义和象征,这就成了中国社会治理的软实力及其基本目标。

最后要指出的是,文化与社会治理紧密相关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处理不同文化、不同信仰之间的和睦相处的难题。因为,不同的文化之间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文化紧张”。⑧同样的,不同的信仰、文化观念之间也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信仰紧张”。如何处理这种紧张现象,就会涉及到文化观念及其社会治理秩序构成的重要问题。

正如鲍曼指出的“文化悖论”现象那样,它最主要的矛盾性,反映了创造秩序观念的矛盾性,“文化既是秩序的工具也是失序的动因;既是一个过时的因素也是一个永恒的因素。…因此,文化的悖论可以重新表述为:任何用于模式保存的东西都暗中破坏了其自制力。”⑨这就是说,“只要整个社会有一个共享的文化,就可能有相互关联的一些反文化。”⑩而各个不同的宗教信仰体系有着相同的愿望,就是赋予文化以一种与众不同的身份(identity),以及一种不约而同的防范他者侵扰的决心。文化价值观念的意义并非限制于文化体系本身的某种内在品质,它们的意义同时也是来自信仰与信仰之间差异的产物。唯有这些差异与互动,才是社会意义与社会治理所要求的内在秩序得以构成的基本要素。这就必须要考虑不同信仰、不同文化之间的互动与协商。如何能够妥善安排不同文化、不同信仰、不同层面的社会文化之间的相处与互动,能够在不同的文化、信仰之间、不同的文化体系之间建构一种制度、秩序、安排一种互动与交往的秩序,一个社会的治理秩序也就基本构成了。

文化观念可以是一种有组织的信仰规则,为宗教的存在提供理由和说明。而信仰也是一种社会整合机制,信仰者、承载群体和制度的惯常行为能够通过这一机制,以一种社会精神结构的方式与善、价值、规范范畴产生联系。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文化与行动、制度的关系非常的重要,在信仰者、规范、制度、行动之间,如何能够使用一种社会秩序这样的方式来体现或实践宗教信仰与文化观念?

如果说,信仰乃是文化共享观念的基本核心,那么,当代中国社会中不同的文化、信仰类型或实践方式,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如何协调,无疑就是社会治理如何能够构成的基本问题了。所以,本文提出“社会治理的构成要素”的概念,以讨论信仰、文化的共享方式作为社会治理的主要过程,一方面是强调文化观念及其信仰认同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功能,为文化、信仰关系的社会构成给予社会性与公共性的重新定义和定位。同时,也是因为现代社会治理的构成,已经不完全以文化观念或宗教信仰作为主要内容,法律、国家、民主、正义等等,同时为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要件。“社会不仅是文化的结果,而且也是文化的必要条件”。

对此,社会理论早就有所关注。社会的研究其实就是社会团结的研究。这说明,社会治理及其秩序的核心问题同时也是社会以及社会文化之间的共享与团结问题。经典社会学为此就一再强调人类如果没有共享的价值观和信仰、规范,有关社会互动、社会的交换和互惠等方面就无法进行。其中,最基本的问题就是,什么样的文化观念或信仰方式将会决定了社会治理、秩序安排的基本形式。

因此,祛除了私人性的信仰方式,方才能够提供价值共享方式,提供一种独特的“社会治理形式”。唯有理解了这一社会治理形式,我们才能去理解一个社会的治理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社会信仰与文化共享方式的建构。

【注释】

①高尚全:“和谐深圳重在改变经济增长方式”,《第一财经日报》,2005年8月24日,第5版;“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一二三’”,《社会科学报》,2005年9月1日,第1版。

②孙立平:《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49页。

③李培林等:《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37~41页。

④宋时歌:“权利转换的延迟效应”,《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3期。

⑤[美]杰克·奈特:《制度与社会冲突》,周伟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3页。

⑥[英]玛丽·道格拉斯:《制度如何思考》,张晨曲译,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3年,第67页。

⑦[英]阿兰·芬利森:《想象的共同体》,载凯特·纳什、阿兰·斯科特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社会学指南》,李雪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97~298页。

⑧⑩[美]米尔顿·英格:《反文化:它的形式、基础和作用》,高丙中等译,台湾桂冠图书有限公司,2002年,第27页,第40页。

⑨[英]齐格蒙特·鲍曼:《作为实践的文化》,郑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1页、第21页。

[美]彼特·贝格尔:《神圣帷幕:宗教社会学理论之要素》,高师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3页。

[英]布莱恩·S·特纳:《社会与文化—稀缺与团结的原则》,吴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责编 /王坤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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