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纪委办案

2015-09-10 07:22
方圆 2015年10期
关键词:行政监察双规监察部

随着官员的不断落马,中纪委如何办案成为舆论的关注的焦点。“突袭”南京建邺区原副区长王德宝女儿婚礼,在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视察时将其带走,中纪委办案人员进得了会场,查得了“水表”,俨然成了翻版“青天大老爷”。

中纪委的办案程序并不神秘,早在2013年9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官网就披露了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的5个步骤: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调查过程中,最为人所知就是“双规”,即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接受调查,这也是中纪委突破案件的主要手段,“一旦被双规之后,一些贪官的心理防线很容易就被击溃了”。在媒体报道中,贪腐高官若被中纪委公告接受组织调查,中组部会同时或一段时间后公告免去其所担任的党内职务。免职后,中纪委还要对涉贪腐高官进行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涉嫌违法犯罪的再进入司法程序。纪委办案另一得力手段是专案组。比如厦门远华案中,中纪委牵头成立专案领导小组,抽调了全国的纪检、监察、海关、公安、检察、法院、税务等相关部门的骨干人员,办案人员最多时达到1100多人。

纪委办案的神速一方面被公众津津乐道,另一方面也引发了一些困惑乃至质疑。比如纪委立案和检察机关立案的区别以及双规是否合法。其实这些困惑大多是由于媒体报道的习惯造成的。公众往往在报道中忽略了纪委的另一重身份:行政监察机关。比如中纪委的全称是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是行使《行政监察法》授予行政监察权力的国务院监察机关,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1993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监察部与中纪委的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这种“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现象是出于党政分离的行政改革需要。除监察部和中纪委外,还有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等国家机构也是如此。

在纪委办案过程中,它也具有双重身份,对于身为党员的官员而言,它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而从行政关系上讲,它是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是政府的内设机关,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行使的并不是司法权。而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监察机关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公众最为关心的双规也最早出现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监察条例》(已于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这也在《行政监察法》延续了下来。而直到1994年5月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施行,双规的使用才在党内有了依据。可以说,双规首先是一种行政监察措施。

严格地讲,纪委(监察机关)对贪官的查处不能称为“办案”,而是党内调查和行政调查。从理论上,被双规的官员也有可能经过调查并未发现违法事实而不进入司法程序,但这方面例子较少。

尽管纪委“办案”效果显著,也颇受公众欢迎,但在和司法程序衔接上仍有需完善的地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公安、司法人员和律师才有权调取和收集刑事证据。因此,双规期间纪检监察机关在移交检察机关立案前已经取得的书面材料均不具有证据效力。一旦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推翻双规期间的供述又没有其他证据辅证,就意味着双规成果毁于一旦。另外,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但在实践中,存在纪委全程办案,把事实调查清楚后再移交检察院的情况。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于2013年11月12日召开反腐法治化专家座谈会,强调纪委双规的官员,确认可能构成犯罪的,需及时移交检察机关调查,纪委不再全程查案。这项举措的另一个效果是减少双规的适用,清华大学廉政与公共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教授就认为这提高了检察机关介入的积极效果,也会减少“双规”的适用,有利于反腐的法治化。(文丨介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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