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登钓鱼网站遭盗刷 要求银行赔偿被驳回

2015-09-10 15:51
浙江人大 2015年12期
关键词:温县储户银行卡

2014年2月24日,潘女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温县支行(以下简称温县建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了电子银行服务。每次潘女士网上支付后均收到中国建设银行官方客服电话95533发送给绑定手机号码的验证码短信。

2014年4月21日,潘女士收到了95533发来的一条手机短信:“您的网银即将过期,请直接点击下载并升级……”该短信与此前95533发送的短信处于同一对话框内,潘女士毫无戒备地按该短信提示进行了操作。一个小时后,潘女士账户上的10366元(含手续费)就以转账的方式被人盗走。之后潘女士与温县建行交涉无果,遂将温县建行告上法庭。

温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作为普通人并不具备鉴别该短信是否真实的能力,故原告按该短信提示进行操作,不存在过错。遂判决被告温县建行赔偿原告潘女士银行卡存款损失10366元。

一审宣判后,温县建行提起上诉。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潘女士未管理好自己的账户及密码是造成其资金被盗刷的直接原因,应由潘女士自己承担责任。温县建行对造成潘女士资金转出的后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温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潘女士的诉讼请求。

点评

近年来,储户银行卡被盗刷案件时有发生,不仅造成储户经济的严重损失,由此也引发了银行与储户之间的纠纷。

本案属于储户的隐私权被侵犯现象,问题的关键是因谁的原因造成储户的隐私权被侵害。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有为客户保密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若因银行侵害客户隐私权而导致客户产生损失的,银行理应对客户经济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反之,若因客户自身过错造成隐私权被侵害进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则由客户本人承担责任。

潘女士收到假冒客服短信后,点击链接而进行一系列网银操作,致使个人银行卡信息被泄露。首先,对于潘女士来说此短信确实无法辨别真伪,但这对于银行来说也是无法控制的。其次,潘女士遇到的情形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很多媒体和银行都已经多次提醒并强调广大用户不要随便点击链接,而潘女士依然误信短信内容,并输入自己银行卡的账户及密码,致使账户及密码被盗,所以潘女士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而温县建行对此并不存在过错,相反,其已做到了尽心尽责,安装了完备的网络保密系统,至于客户手机上带有病毒性的信息,银行无法预知也无法控制,属于不可抗力。为此,银行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想在银行账户存款发生被不正当划转或支取后能够从银行处获得赔偿,就必须做一些基本的安全防范措施。这些基本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尽可能设定相对不易破译的密码;身份证、银行卡不要置于同一处;使用网络支付或移动支付时,安装安全软件,并且只安装经安全软件识别认定为安全的软件;银行卡或身份证丢失时立即挂失;发现其他异常要立即拨打银行官方电话咨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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