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起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治围墙

2015-09-10 07:22万智奇
上海人大月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老龄本市权益

万智奇

2015年1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一审。这是继2013年上海制定《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之后,本市涉老地方法规的又一次重要完善。

2015年1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一审。这是继2013年上海制定《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之后,本市涉老地方法规的又一次重要完善。持续地完善法规,为保护老年人权益筑起了更坚实的法治围墙。

开门立法:下社区广泛征求老年人意见

自1998年《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出台后,对保障广大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大的作用。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个问题,针对养老机构“一床难求”的现象,通过在2013年制定《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力求率先突破解决。2014年,是对《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开展全面修订工作的关键一年。这个条例,头绪复杂,牵扯到30余家委、办、局,协调的工作很繁重,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很多新内容应当吸纳。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切实做到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在常委会领导的协调下,内司委和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组织全体市人大代表带着立法重点、难点问题深入社区联系群众,当面听取广大老年人的意见建议,并开展代表和居民问卷调查。在这个过程中,共有277位代表和5478位居民完成了调查问卷,131位代表及部分老年人还对法规修改提出了近千条的具体意见。内司委认真汇总、梳理代表进社区立法调研成果,形成两份调研报告,并转送了政府有关起草部门。

草案亮点:突出老年人权益保障现实需求

从当前的条例草案来看,内容丰富饱满。围绕老年人现实需求,突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整体系统设计,围绕“四社”(即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和参与社会发展)主要问题,丰富老年人权益的内涵。针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瓶颈问题,明确改革创新的重点。条例草案还合理界定政府、社会和家庭的职责和义务,既有所区别、强化责任导向,又互相补充、同步发挥作用。同时,明确社会各方参与的优惠扶持措施,调动社会、市场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条例草案有三个亮点值得关注:一是体现了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支撑。上海实行“9073”的养老格局,是指90%居家养老,7%社区养老。实际生活中,这97%的老人都需要依赖社区服务,否则纯粹依靠家庭,养老需求是无法满足的。条例草案重点关注了这个问题。二是解决“医养结合”的瓶颈。老年人生理特点决定了他们对养护和医疗的需求,这两者缺一不可。长期以来,本市不断探索“医养结合”的道路,逐渐有了突破,确定了卫生计生部门牵头,社区卫生中心具体落实,将医疗服务向老年人延伸的工作模式。条例草案在工作基础上,明确了原则,加以固化,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三是在立法进程中,一些长期没有得到实质进展的内容确确实实得到了推动。比如养老设施规划、老年照护需求评估制度等,在立法过程中,政府部门逐渐形成共识,许多问题已经有了实质性的进展。除此之外,还将现有的一些工作经验、相关政府规章文件吸纳到条例草案。

修订难点:本市老龄工作长期矛盾有待破题

条例在修订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难点问题,这也是本市老龄工作中切实长期存在的矛盾,需要予以重视。其中比较突出的,主要有两个。

问题之一:政府责任不鲜明,老龄工作机制需理顺

从现在的条例草案来看,政府的责任还不够凸显,老龄工作机制有不明了之处。作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法定主体,老龄办是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民政部门。而上海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既非政府部门,也无实体机构和编内人员。与全国许多省市不同的是,上海市和各区县老龄办实际往往只有主任、副主任各一名。拿市老龄办举例,很难说是政府部门,工作的开展、职权的行使只能交给下设的老龄工作处室,而区县老龄办人员配置则更是五花八门。可以说,责任和实体力量不相匹配。日后,法规的执法主体也或将面临无处寻的尴尬境地。

通过调研,内司委在审议意见中提出,发展老龄事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为此建议:一是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政府职责。要明确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主体,以及市和区、县老龄事业的主管部门及街镇(乡)承担该项职责的职能部门。二是强化老龄工作委员会的职能。建议增加有关“本市加强市和区、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建设,保障老龄工作委员会所需的人员配备和运行经费”等内容。三是进一步明确相关政府部门职责。仅原则规定“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还远远不够,而是应当把主要部门的职责都适当细化。四是强化规划、计划落实的刚性要求。建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问题之二:社会优待政策难把握,满意度待提升

从百姓角度来看,能享受多少社会优待政策,是感受社会尊老、爱老、敬老氛围的最直接途径。国家层面也通过24部委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推动老年人社会优待政策的具体内容、发展方向和原则。在这方面,上海有一些自己的特色,但也有经济社会发展上的特殊情况,一些优待政策的出台,需要考虑方方面面。拿老年人盼望已久的交通优惠政策举例,一方面许多老年人希望进一步降低优惠年龄的限制,提高优惠的水平,另一方面,上海人口密集,交通拥挤不堪,优惠政策的设计很难兼顾大局。种种复杂因素交织,给条例的细化,甚至实施细则的同步出台带来了很大困难。类似问题,需要极大的智慧和勇气去推动解决。

调研反映,有40%的居民认为本市老年人优待的范围、内容、程度还不够。内司委认为,社会优待是确保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重要保障,老年人的社会优待领域及相应要求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提高优待的前瞻性是关键。法规中应当增加有关社会优待总体要求的规定,比如,明确“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逐步扩大优待范围,不断提高优待水平”。老年人的交通出行优待是全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之一。为了让老年人在走得动的时候及早享受到政府给予的关心和优待,内司委建议:针对代表和市民的呼声,抓紧研究完善老年人交通出行的具体规定,保证实施细则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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