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辩护意见的表述和评析角度谈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写作

2015-09-15 13:12:25伊世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摘 要:当今对裁判文书说理写作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和评析辩护意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写作,并与定罪量刑合理统一,以此提升司法公信力,已成为当今刑事法官的共识。

关键词:刑事;辩护意见;裁判文书;说理

一、命题提出:辩护意见是来自被告人的呼唤

本文所称的辩护意见,仅指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应为广义的辩护意见,非仅包括被告人辩解。针对不同的辩护意见形式,法院常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并体现在裁判文书说理写作过程中。

(一)矛盾回避策略

即人民法院为回避矛盾、掩盖分歧,在裁判文书中不表述辩护意见,常见于争议敏感案件中,如涉诉信访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中。

(二)置之不理策略

仅在裁判文书中对辩护意见予以表述,但不作任何评析,原因在于该辩护意见系主要和实质的辩护意见,必须予以表述,但是由于各种因素影响,无法予以适当评析,故索性“置之不理”。

(三)错位论述策略

即辩护意见的表述和评析相互错位,即评析没有围绕表述的争议焦点进行,主要是由于法官的业务素质或者“难言之隐”造成。

(四)针锋相对策略

表现为针锋相对、咄咄逼人、居高临下、强词夺理,主要原因是受到传统实质正义和陈旧办案思维的影响,重视判决结果,忽视说理过程。但是由于言语的激烈性和对抗性,可能有违法院中立裁判的原则。

(五)无为无错策略

原则是“不求无功,但求无过”,表现为套话、空话、废话连篇,对辩护意见的评析无所作为,以致评析徒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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