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当今对裁判文书说理写作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和评析辩护意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写作,并与定罪量刑合理统一,以此提升司法公信力,已成为当今刑事法官的共识。
关键词:刑事;辩护意见;裁判文书;说理
一、命题提出:辩护意见是来自被告人的呼唤
本文所称的辩护意见,仅指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应为广义的辩护意见,非仅包括被告人辩解。针对不同的辩护意见形式,法院常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并体现在裁判文书说理写作过程中。
(一)矛盾回避策略
即人民法院为回避矛盾、掩盖分歧,在裁判文书中不表述辩护意见,常见于争议敏感案件中,如涉诉信访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中。
(二)置之不理策略
仅在裁判文书中对辩护意见予以表述,但不作任何评析,原因在于该辩护意见系主要和实质的辩护意见,必须予以表述,但是由于各种因素影响,无法予以适当评析,故索性“置之不理”。
(三)错位论述策略
即辩护意见的表述和评析相互错位,即评析没有围绕表述的争议焦点进行,主要是由于法官的业务素质或者“难言之隐”造成。
(四)针锋相对策略
表现为针锋相对、咄咄逼人、居高临下、强词夺理,主要原因是受到传统实质正义和陈旧办案思维的影响,重视判决结果,忽视说理过程。但是由于言语的激烈性和对抗性,可能有违法院中立裁判的原则。
(五)无为无错策略
原则是“不求无功,但求无过”,表现为套话、空话、废话连篇,对辩护意见的评析无所作为,以致评析徒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