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杀人后临时起意取财行为的性质

2015-09-15 13:14李娜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摘 要:关于杀人后临时起意取财行为的性质,理论界众说纷纭,本文主要认为杀人后临时起意拿走被害人财物的,在被害人还没有失去意识或死亡的情况下应定抢劫罪,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应定非法占有。

关键词:抢劫罪;非法占有;被害人有无意识

一、杀人后临时起意取财行为的理论纷争

行为人不是基于取财目的杀害被害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被害人没有失去意识或死亡并不能反抗的情况下;二是被害人已经死亡,不能反抗的情况下。

(一) 在被害人没有失去意识或死亡并不能反抗的情况下,主要有两种学说

(1)“盗窃罪说”认为,临时起意取财的行为和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相吻合,应定盗窃罪。

(2)“抢劫罪说”认为行为人利用自己对被害人的压制反抗状态夺取财物,与以暴力、胁迫行为夺取财物别无二致,应定抢劫罪,并且认为行为人现场的存在就构成了对被害人的压制,而且让这种状态继续存在就是不作为。

(二)在被害人已经死亡不能反抗的情况下,我国的通说是盗窃罪。但对具体情形争议较大,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1)盗窃罪说主要基于生前占有、死者占有和继承人占有这几种学说,认为杀人后临时起意取财应构成盗窃罪。

(2)脱离占有物侵占罪说认为该财物基于被害人死亡后丧失对其的占有而成为脱离占有之物,因此应定脱离占有物侵占罪。

(3)抢劫罪说认为行为人利用了自己对行为人的压制反抗状态而夺其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4)区别对待说。①行为人取财故意在短时间内产生则定盗窃罪,若在长时间内产生则定抢劫罪。②若在被害人家中杀人并取财则定盗窃罪;若在荒郊野外杀人并取财则定故意杀人罪。

(5)故意杀人罪说认为故意杀人后临时起意取财属于故意杀人行为的后续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二 对杀人后临时起意取财行为的评析

(一)对被害人没有失去意识或死亡并不能反抗的情况下众观点的评析

(1)对盗窃罪说的评析。该说认为只有以和平方式侵害占有才符合盗窃罪构成,符合立法原意。但是以平和方式侵害占有还有抢夺,所以该学说本身存在问题。

(2)对抢劫罪说的评析。我赞同此说,但是对于它所说的不消除行为人的压制反抗状态就是不作为不敢苟同,并且我觉得这点违背刑法不得重复评价原则。

(二)对被害人已经死亡而不能反抗的情况下众观点的评析

(1)对盗窃罪说的评析。该说中生前占有说只是对被害人对生前财物的占有的肯定,并没有解决被害人死后财物的归属问题;死者占有说违背刑法上“占有”的基本含义,死人不能支配财物;继承人占有说问题更大,继承人在开始继承之前,是不可能已经支配财物的,所以更不可能形成占有。

(2)对脱离占有物侵占罪说的评析。该说忽视了先前的杀人行为与现在被害人已失去意识或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3)对抢劫罪说的评析。 我赞同该说,在下面对杀人临时起意取财的定性中我会阐述理由。

(4)对区别对待说的评析。行为人在杀人后产生取财故意的时间长短和被害人的财物是否被占有无任何关联,也相互不影响,所以该说理由站不住脚。

(5)对故意杀人罪说的评析。临时起意取财虽是先前杀人行为的后续行为,但其侵犯了新的法益,前者不能包含评价后者,所以杀人后临时起意取财行为应予另外定性。

三、对杀人后临时起意取财行为的定性

杀人后临时产生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在被害人没有失去意识(死亡)并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定抢劫罪。理由是:事后取财的行为利用了先前故意杀人暴力手段余势的“利用余势说”的观点。因为行为人利用了先前的杀害行为使被害人处于不能抵抗的状态而夺取财物的,因此构成抢劫罪。

但被害人已经死亡不能反抗的情况下,也就没有夺取财物这一说,其行为应构成非法占有。因为行为人杀人后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没有利用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状态,此时被害人已经没有知觉,行为人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是杀人行为后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为死者的财物此时既不是遗失物,也不是遗忘物,更不是让行为人代为保管的财物,所以不能构成侵占罪,而只能基于被害人的财物占有构成非法占有。

我上述的观点可能会让人产生不解:杀人没有将被害人杀死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定位抢劫罪,将被害人杀死后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反而被认为是非法占有,在刑法上不构成罪,这似乎有点荒谬。其实不然。对于实施杀人行为后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之所以定抢劫罪是因为该行为一般是冲着财物去的,如果是冲着将人杀死的目的就不会在被害人没有失去意识或死亡之前去拿财物,其此时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正是出于夺取财物的目的才利用了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实施了取财行为,所以应定抢劫罪。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一般是出于杀害被害人的目的,待被害人彻底死亡后才拿走被害人的财物,行为人没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这两者的区别就在于两者取财的主观目的不同。

综上所诉,杀人后临时产生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在被害人没有失去知觉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应定抢劫罪,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取财行为构成非法占有,二者之间的微妙区别就在于取财的主观目的不同,应仔细品味,审慎把握。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周光权.刑法各论讲义[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3]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4]林山田.刑法各罪论[M],东京:林山田,2002.

[5][日]大塚仁.刑法概说(各论)[M],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社,2003.

[6]褚剑鸿.刑法分则释论[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0:1086.[7][日]西田典之.日木刑法各论[M].刘明祥、王昭武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15.

[8]周光权.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J],法学研究,2002,(3)

[9]刘明祥.论刑法中的占有[J],法商研究,2000,(3)

[10]杨延军.论临时起意取则的行为性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8):73-76.

作者简介:

李娜,女,(1991.09.17~) 河南安阳人 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