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事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探析

2015-09-15 18:26曾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职能作用

曾杰

摘 要:基层民事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整体监督的优势,笔者认为民事行政检察处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一要科学、合理运用好各种监督手段,以取得监督实效,二要整合检察资源,形成部门之间的法律监督合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整体监督的优势,三要积极创造外部监督环境,调动社会各界力量。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多元化监督格局;职能作用

一、民事诉讼监督体系在立法方面的问题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民事诉讼监督工作职权不明确

首先,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简单,使得调卷难,成为困扰基层检察院的一个普遍难题。有的法院认为应当有检察院到法院阅卷审查,并由法院给予方便;有的法院同意调卷,但是认为设置很多障碍,以各种原因拖延、推辞;有的法院同意复印,还要经过层层审批。因此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为调取一本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经常要往法院跑上三、四次,而调卷的时间有时甚至能拖个一年半载。这不仅造成了民事检察资源的严重浪费,更是违背了诉讼经济原则,给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另外很多法院坚持不提供副卷及开庭光盘,使得当事人反映的一些问题无法得到印证,在这种情况下,检察监督形同虚设,更无法拿出一个合理的说法回复当事人,极大地损害了民事诉讼监督职权。

其次,法律未明确检察机关审查期间享有必要的调查取证权。应当说民事检察监督的特点决定了调查取证既是检察机关的权利,也是检察机关的义务。并且当民事案件进行到检察机关的申诉程序时往往诉讼时间已经很长,利益冲突明显,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检察机关只有通过调查取证,并对所获得的材料进行一番细致入微的综合分析后,才能对案件的性质、争执的焦点有个正确的观点,为各方当事人负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然而,《民事诉讼法》第6条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的规定,而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调查取证权利和效力却未予规定。

2.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狭窄、监督方式单一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仅针对法院的生效裁判,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事后监督”。这种时间上的滞后性,极大的限制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同时也不利于达到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利益的目的;其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现行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是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唯一法定方式。因此如果违法行为在判决、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就已存在,人民检察院却只能等到其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能提起抗诉进行监督,这既不符合司法的效率性,也不符合检察监督的立法本意。司法实践中,这种单一的监督方式越来越暴露出其局限性和弊端。

二、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各项监督途径探索

1.努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笔者认为,基层民行监察部门要做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应当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作为民行检察工作的突破口,做到全方位精细办理案件。首先要对案件实体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三方面进行细致审查;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对程序违法足以影响审判公正的案件提请上级院抗诉,对其他程序违法问题坚持以检察建议方式向法院提出。其次要以规范办案流程作为提高案件质量的制度保障。规范询问当事人制度,在询问当事人前充分阅卷并制作询问提纲,做到询问具有针对性;规范案件讨论制度,明确讨论重点,充分发挥集体讨论的作用。再次要细化办案期限,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具体规定承办人阅卷期限、提请讨论期限、提请审批期限、送达文书期限,避免出现不到期不结案的现象。

基层检察院只有在办理处令审判机关信服、让当事人满意的精品按时,才有资格,也才有能力向多元化的监督格局迈进。

2.科学、合理运用好各种监督手段,以取得监督实效

基层检察院在注重办理抗诉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逐步调整工作思路,将监督工作重心调整到同级监督、执行监督、调解监督、违法行为监督、维护区域稳定上来。针对基层民事案件监督的特点,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民行检察工作发展模式。

(1)以再审检察建议作为对同级法院的重要监督方式。加强对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跟踪监督,监督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回复期限,对法院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必要时提请上级院抗诉。

(2)以一般检察建议作为纠正各级工作单位工作不足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行政管理单位存在工作不规范、制度有漏洞等情形时,可以建议相关法院、行政管理单位改进工作、完善制度。适用范围应限定于人民法院司法、执法活动及行政机关执法和管理活动。改进工作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在这里,反贪、公诉、侦监、民行在各自工作中发现的不属于所负责检察业务范围内的案件或案件线索及时移送至有业务管辖权的部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建立这种案件线索的移送机制,能够更好的实现相关处室的协调、沟通,形成全院一盘棋的格局。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利益,保护国家利益。

总之,民行部门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应当注重探索案件分类,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扩大监督范围,实现全面监督。发挥多种监督手段的整体作用,实现监督效能的最大化、最优化。

三、要积极创造良好的外部监督环境,调动社会各界力量,促进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

一是加强与基层法院的沟通协调,与基层法院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形成定期通报、文件互换、会议互邀等机制,保证与基层法院的良性互动,工作顺畅衔接,确保民事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检务工作站的平台作用。坚持定期走访各社区检务工作站,开展民行检察职能宣传,扩大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力;开展普法教育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

三是加强与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络与沟通。在基层律所、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设立民事行政检察联络点,开展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宣传、咨询活动,这些部门如发现可能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可提前向检察机关反映,由检察机关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进行筛选,选择适当方式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这些部门也可以进行劝解工作,必要时可与检察机关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参考文献:

[1]杨瑞丽.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J].党史博采:理论版,2011,(11):48.

[2]丁雪峰.浅析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廉政建设[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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