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立法体系现状及其完善

2015-09-15 18:31陈宇华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权益法律

摘 要: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弱势群体问题得到越来越大的重视,该问题的存在影响着我国各个方面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保护显得势在必行,必须对弱势群体有更全面、更深刻的了解,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制度,弥补在法律保障上的缺陷,从多方面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

关键词:弱势群体;立法现状

一、我国的立法成就

从建国至今,我国政府始终非常重视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问题,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也多次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进行规定,不断的通过立法将此问题做到法制化,更加有理有据。

(一)宪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也为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3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8条、第49条中都有关于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规定。

(二)部门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宪法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更多的是在大方向上的把握,其他部门法则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更为具体。《刑法》中有关于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在犯罪时可以从轻或减轻的规定,《民法》对于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也有倾斜。《刑事诉讼法》在修订后有了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经济贫困、行为能力有限的人。在诉讼程序上也考虑到了弱势群特的局限性。

(三)其他法律规定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加强,在构建社会主义法制的进程中,我国的法律不断的完善和健全,更加重视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问题,从多角度出发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分别针对儿童、劳动者、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保护,

二、我国立法存在的不足

首先,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对于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有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化,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关于弱势群体的规定条文,具体内容中很多是没有做出明确规范的,出现了一些难以拿捏准确的程度词。虽然对儿童、妇女、老年人等群体做出了法律规定,但是没有切实可行的程序性保障,操作起来存在困难,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能达到应有的法律效力。

其次,法律规定系统性欠缺。虽然我国有专门针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律,但是并没有根据群体的特点进行真真正正实在性做出规定,部分规定是对基本法律的重复,没有做到详尽。国家和地方立法存在着交叉,没有层次性,没有形成一个规范的立法体系,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性,不能做到切实、充分的对弱势群体的权益进行保障和实现。

再次,法律规定范围狭窄。现代社会发展变化快,不断的涌现新的问题,人们对于权益问题的关注度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我国对于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律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弱势群体也不再只是我们传统意识里的界定,例如蚁族的出现,毕业大学生就业难、人口老龄化等问题的出现,并没有对其有明确的规定进行权益保护。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新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必须根据实际进行完善和充实。

最后,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我国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有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在程序上的规定少之又少,这使得权益保护的实现又缺少了保障。司法腐败、司法效率低等问题没有健全的法律监督机制,使得法律的权威性降低。

三、完善我国弱势群体保护立法的建议

我国在立法上不断的努力和完善,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但内容过于分散,没有把弱势群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立法。我国应该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基本保护法,将农民工、下岗职工、贫困人口等弱势群体作为保护的主体写进法律,明确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于弱势群体应该如何进行维权,可以通过哪些法律程序和法律途径都做出明确规定。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制定符合国情需要的社会保障法律,凸显公平和效率,真正的做到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和谐。

法律的制定、权利的实现必须去真正的应用,才能体系法律的价值和权威。国家和政府应该依法履行职责,不要超越法律权限,对自身的权利有所约束,部门之间相互制衡监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明确执法部门的职责,减少权力交叉不清的状况,避免做事效率不高的情况出现。健全法律监督机制,确保合法性、公平性,以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

政府是国家和社会的管理者,肩负着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任,必须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不受侵犯和更好的实现,在立法上要做足功夫,提供法律支持,以法律为依据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并监督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另外,要加大社会的保障的投入,对财政权力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充分运用财政拨款的优势缩小贫困差距,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支持。社会团体组织也应积极肩负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为弱势群体的生活现状的改善尽力,国家和政府可以运用政策法规充分调动慈善组织的积极性,更好的为弱势群体服务。同时,个人也要有我是国家的主人意识,为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先富起来的人,优先享有改革开放成果的人,更应该担负更多的社会责任。这样,国家、组织和个人进行社会责任公担,对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钱再见.《中国社会弱势群体及其社会支持政策》,(J)江海学刊,2011,31(6):163-166.

[2]冯彦军.《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问题论纲》,(J)当代法学,2008,(3):71-75.

作者简介:

陈宇华(1990,03–今),女,山西大同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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