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2015-09-15 10:25薛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立法建议养老保险农民工

薛沛

摘 要:社会保障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所享有一项基本权利。所以,农民工理所当然应该享有的这一权利,并能够被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当中。不过,现实中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却存在诸多的问题,例如: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大体有三种类型,即扩面型、仿域形、综合保险型。但从实践效果看,三种类型均存在覆盖面小、参保率低的问题。这些问题与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是背道相驰的。因此,有必要针对现状,完善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本文在研究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必要性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立法现状,提出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立法建议

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离开土地来到城市,在城市中工作和生活,用自己辛勤的劳动改变着城市的面貌,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也正是有他们的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得以发展得如此迅猛。但同时存在一个令人不容忽视的问题,即为城市、为社会、为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农民工却没能享受和城镇公民一样的待遇,自身的权利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障,他们被认为是城市和乡村的边缘人,游离在城市和乡村之间。

一、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至2011年,我国农民工人数已达25278万人,且这一数字还在增长当中。这一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工作生活在城市当中,解决他们的养老保险问题就显得极为重要的。就目前来看,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必须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1)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内在要求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内容之一,而社会保险又是社会保障权利的应有内容。社会保障权是作为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之一,这一权利旨在保障公民在年老、失业、工伤、患病、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这一权利的保障义务人是国家,而保障对象则是全体公民。农民工作为中国公民理应享有这一权利。因此,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内在要求。

(2)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做出贡献的同时,也造成了一些问题,即农民工犯罪问题也不容乐观;其二,农民工数量庞大,很多地方的农民几乎是居家迁往城市,在城市中谋生活;其三,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是我国“三农”问题当中重要一环。因此,解决了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有利于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也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进而实现农村和城市的稳定,最终实现社会的稳定。

(3)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社会的发展靠的是千千万万民众的努力,社会发展的成果应该为民众所共享,因而实现公民权利公平、社会保障公平等,是社会公平正义最为直接的体现。农民工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功臣。在城市中,农民工的身影随处可见,他们承担了城市建设发展当中最累最脏的那部分工作,修马路的是他们,建高楼的还是他们,他们几乎成为了城市当中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可以说,在祖国的繁荣中农民工功不可没。因此,在社会发展繁荣的过程中农民工理应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获得平等的权利。如果让做出巨大贡献的农民工不能享有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那何以保证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是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保障农民工的主体地位,进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

(4)提高城市化水平的必然要求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是提高我国城市化水平的必然要求。农民工数量的大幅度增加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结果,这一转移不仅为城市的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也能带动乡村的发展。城市中的农民工数量增多必然有利于城市的建设发展,而如果解决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让他们在城市当中更有归属感无疑能够最终加快城市化发展的进程。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

(1)立法现状一直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二元的户籍制度,这一特殊的户籍制度导致了我国城乡的二元结构,在养老保险上则表现在城镇基本上建立了国家养老保险制度,而农村仍然以家庭养老为主。不过,近年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也在逐渐建立,并日益完善。但是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渐完善也没能切实实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因为农民工作为城市和乡村中的边缘人,既游离在城市养老保险系统之外,又不能完全融入到农村的养老保险当中。基于这种特殊性,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特点,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旨在建立起符合现实需要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先后制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前者将农民工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当中,并增强了养老保险的延续性和便携性,使得养老保险可以依照一定的程序予以流转和存续,后者则考虑到了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以及能衔接的要求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程序和规则作出了规定。这两部“办法”的颁布无疑有利于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2)虽然我国以及出台了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一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些缺陷直接影响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功效的发挥。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适用对象存在局限性《办法》虽然明确规定,农民工可以并且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却没有将所有的那农民工都涵盖进来,只是将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当中。其实,在我国的农民工大军中,存在大量的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他们常常在各个用人单位中辗转,往往只是与用人单位达成口头上的用工协议。因此,《办法》明显没有涉及到所有的农民工群体,其覆盖面仍然有待扩大。②缴费比例较为模糊《办法》规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应缴纳的比例在4%到8%之间。这一规定无疑过于模糊。一方面,农民工个人缴纳保费比例浮动范围较大;另一方面,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个人缴纳保费比例是由农民工自行选择还是由各地自行规定。

参考文献:

[1]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运作的困境及其理论诠释(被引用58次)[期刊论文]《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PKUCSSCI-2006年3期杨翠迎郭金丰

猜你喜欢
立法建议养老保险农民工
2021年就地过年农民工达8 700多万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农民工欠薪案“两清零”倒逼发案量下降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对农民工不想留城不必大惊小怪
一群农民工的除夕夜
退休后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为居民养老保险吗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