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环境执法建设 为环保新常态保驾护航

2015-09-18 06:07薛欢
中国环境监察 2015年10期
关键词:环保法监察常态

文|薛欢

加强环境执法建设 为环保新常态保驾护航

文|薛欢

1.环境监察开展突击执法检查。

在环境保护进入新常态,机遇与挑战共存的关键期,唯有切实加强环境执法建设,才能为环境保护新常态保驾护航。

加强环境执法建设是环保新常态的必要保障

环境执法是环境管理中最基础的一环,也是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立足之本。加强环境执法建设是环保新常态的必要保障。一是目前经济增长下行的压力,很可能使企业生产经营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减弱治污力度,甚至铤而走险偷排偷放。二是简政放权,大势所趋,然而地方是否“接得住,受得了”,若硬要“瘦马拉大车”将得不偿失,也违背了政府自身改革的初衷。三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全面实施,在赋予了环保更多权力的同时也让环保人肩负了更多的责任,如何用好这把双刃剑是不小的考验。四是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诉求空前高涨,频发的灰霾重污染天气,水体污染事件和人们的企盼严重不符。凡此林林总总,都对环境执法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环境执法建设面临严峻挑战

当前,影响环境执法建设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和困难依旧严峻。

一是地方政府在发展与环保之间的抉择和倚重。多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地方经济,利用行政权力或明或暗地降低环保门槛,出台“土政策”“土规定”限制环境执法,充当企业的保护伞。一些地方领导干部还怀揣着“重经济轻环保”、“先污染后治理”的错误且陈旧观念,严重阻碍和制约了有效的环境执法,致使重污染项目得以上马,甚至助长了违法企业的嚣张气焰,也严重妨碍了地方环境执法效益的提升。

二是环境执法的法律地位弱势。首先地方环保部门听命于地方政府,上下级环保部门纵向分离,政令不畅。其次,环境执法统一监管身份尴尬。目前,环境监察尚不在国家执法队伍序列内。以国家督查一级的各大区域环保督查中心为例,作为环保部派出机构,但是定位是参公事业单位,既不是环保部内设机构,也不同于分局。同样,负责地方监管的环境执法部门,如监察大队、中队等也是参公事业编制,本身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从某种程度上说不仅削弱了国家监察体系的效力,影响了环境执法的权威性,更是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不符。

2.环境监察检查企业暗管私设排污问题。

3.环境监察开展夜间突击执法检查。

三是薄弱的环境执法能力与繁重的执法任务不匹配。人员不齐,装备不足,任务繁重是基层环境执法部门普遍面临的窘境。部分县市连机构设置都不全,专业环保人员缺乏,技术装备不足对环境违法事实难以取证,大大降低了环境执法效能。例如南方某一县市环境监察大队,总共20个环境执法人员,辖区内有3万家企业,每年光信访案件就有6000余件,这20个人中还有4人是合同制,另外还有部分业务骨干要被局机关借调,执法人员严重缺乏可见一斑。

环保新常态的生命力来自于环境执法的有效性

增强环境执法的有效性需要通过不断完善环境执法队伍建设,进而确保环境保护生命力的可持续发展。

一是确保环境执法地位,明确环境监察人员公务员身份。今年一月,“史上最严《环保法》”正式开始施行。新《环保法》需要有一支执法主体地位明确的环境监察队伍去实施。环境监察应该正式纳入国家执法队伍序列,环境监察人员应该明确其公务员身份。尽快推进环境监察机构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配备人员编制,配发相应的执法车辆和其他装备。

二是合理有效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强化地方政府在环境执法中的责任和作用。要着力推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把生态文明和环境质量问题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环境执法部门要用好新《环保法》赋予的权利,抓典型案例,合理运用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方式,切实推动地方政府履行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的主体责任。

三是严格环境执法,加大环境执法的监管力度。新《环保法》在违法成本上有显著突破,彻底改变以往环境执法偏软偏松的状况。环境执法要执行好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处罚手段,“对偷排偷放者出重拳”“对姑息纵容者严问责”,严格责任追求,对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同时也让违法企业明白环境守法是“底线”,是新常态,任何单位和个人胆敢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四是创新环境执法手段,加强协作,合力出击。环境执法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执法手段,以实现环境效益最大化。执法方式、执法理念要转变,无论是从“督企”到“督政”的转变,还是从单一的环境执法向多部门联合执法转变,以期以最小的行政成本实现最大的执法效果,同时也是尽可能减少由于制度上的缺陷给环境执法带来的影响。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合力出击,多打“组合拳”,可有效避免执法过程不顺畅或是执法难等问题。

五是从自身出发,严格队伍规范化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从客观方面讲,我国要不断完善环境执法机构建设,保证执法队伍的人员、经费、装备投入;从主观方面讲,执法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加强培训,加强对政策法规、专业知识的学习研究,提高现场执法能力。

六是努力建立和不断完善环境执法社会监督体系。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公众舆论等都是环境执法监督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然而这一监督体系尚未很好的开展或者说这一监督体系的积极性尚未得到充分的调动。需要媒体舆论对一些大案要案的适度披露,正确引导公众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监督,从而提升环境执法的影响力,继而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威慑和扼制作用。

总而言之,环境执法对公众环境权益以及环境质量改善具有重要的作用,关乎整个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在环境保护进入新常态,机遇与挑战共存的关键期,唯有切实加强环境执法建设,才能为环境保护新常态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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