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宇刚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大数据开启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就像望远镜让我们能够感受宇宙,显微镜让我们能够观测微生物一样,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以及理解世界的方式,成为新发明和新服务的源泉,而更多的改变正蓄势待发……”[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6.4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7.9%。手机网民保持增长态势,已达5.57亿。”随着移动互联网络技术和物联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以数量大(volume big)、多样化(variable type)、快速化(velocity fast)、价值高且密度低(value high and low density)为特征的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无处不在的电子网络和数据交换正深刻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每一个片段——包括犯罪。犯罪学经典理论认为,一定社会结构下,犯罪的数量和类型是保持相对恒定的,“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和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2]。同理,当社会条件出现重大变化时,犯罪的数量和方式都会发生相应的改变,网络时代的来临在为人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对犯罪产生了重大影响,它不仅导致了一系列以计算机为侵害对象、严重破坏网络安全的新的犯罪类型的出现,也导致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传统犯罪的发案数量和犯罪手段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强奸。
首先,强奸犯罪隐患大小与长期单身男性的数量直接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