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服丈夫情人作证,妻子赢得离婚损害赔偿

2015-09-28 08:19
分忧 2015年9期
关键词:夫妻感情男方夫妻

[案情]2006年,小原和林强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两个女儿,并在市里买了套50多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

2009年,负责工程的林强到外地工作,小原留在市里照顾小孩,夫妻两人从此开始两地分居。2011年,小原辞去工作,专职照顾小孩。但自两地分居开始,林强便很少回家,有时还会失联,找不到人。通過种种迹象,小原发现丈夫在外有了女人,还不止一个。

“他谎称自己早已离婚,小孩由我抚养,与多名女性同居。”小原控诉丈夫。小原发现,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丈夫还将收入转移到其亲戚名下,蓄意转移家庭财产。气愤之下,小原向区法院起诉离婚。她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孩子和房子归自己,并判决林强支付自己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法庭上,林强辩称,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两人婚前婚后感情基础都不错,“我为了养家糊口到外地上班,分居属正常情况。”对于出轨之事,林强矢口否认。

他没料到,妻子小原找到了“小三”小莲,并说服了对方出庭作证。小莲表示,自己两年前和林强相识,当时他声称已离婚,孩子归女方。而后,小莲和林强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但不久后,小莲发现林强并没有离婚。

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小原和林强离婚,孩子归小原抚养,林强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并承担一半的教育费、医疗费。市里的经适房判归原告,林强需支付小原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评析]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过错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这些情形不仅适用于男方也适用于女方:(1)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既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实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本案中,男方的过错应属于第二种情形,即在有配偶的情况,与第三者不以夫妻名义,但是长期同居。本案中,无过错方要获得赔偿,必须找到男方有过错的证据,而证明男方有外遇,其情人的说法肯定是最有力的证据。本案中,原告说服情敌为自己作证,是一种值得表扬的理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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