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雪
(广州体育学院 休闲体育与管理系,广东广州 510075)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我国体育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不完善到日趋完善、从法律位阶较低到法律位阶较高的发展过程。近年来随着我国“权利本位”思潮涌起,公民的权利保障逐渐成为立法的重心[1]。受其影响,体育立法的价值取向也逐渐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演变,对运动员权益的保护日益凸显,从国家到地方都出台了一些保护运动员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但实践表明:目前对运动员权益的法律保护,远远落后于社会的发展,无法满足运动员的现实期待。
动机决定行为,立法者不同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所立法律的不同。本文通过对我国体育法系立法价值取向演变的纵向梳理和分析,认为我国现行的体育立法价值取向至今未从计划经济体制下“义务本位”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权利本位”,是导致体育法不能充分、有效地保护运动员权益的根本原因。在个人权利不断彰显的当今社会,我国的体育立法价值取向应早日转变为“权利本位”,让体育法真正成为“运动员权利保护之法典”、“运动员权利保护之利器”。
所谓立法价值取向就是指人们进行立法活动时所普遍认同并加以追求的理念、普遍原则、目标等。立法的首要问题,决不是法律规范的制定,而是价值取向的选择。[2]从在法的权利和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何者为起点、重心的角度出发,可以将立法价值取向分为“义务本位”和“权利本位”两大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