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用飞机委托供应商发放制造符合性声明的管理

2015-10-13 08:21毕莹
山东工业技术 2015年20期

毕莹

摘要:本文根据民用飞机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的供应商管理经验,提出了由供应商委托代表发放制造符合性声明,及供应商委托代表的定义、工作职责及管理要求。

关键词:供应商委任代表;工作职责;管理要求

0引言

现代民用飞机制造商一般采用“主制造商—供应商”的模式进行民用飞机项目研制。“主制造商—供应商”模式是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形式下制造企业寻求和保持竞争力的创新结果[1]。

供应商依据其所承担的工作类型,可以被划分为设计供应商、制造供应商和试验供应商:设计供应商是指为飞机研制仅承担飞机机体结构、机载设备及系统的设计工作的供应商;制造供应商是指为飞机研制仅承担飞机零部件及验证试验件制造的供应商;试验供应商是指仅承担验证试验任务的供应商。实际上,供应商通常同时承担着两类或三类工作。[2]对于承担制造和试验的供应商,就涉及到提交制造符合性声明的工作。本文根据中国民航规章及民用飞机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的供应商管理经验,提出了由供应商委托代表发放制造符合性声明,及供应商委托代表的定义、工作职责及管理要求。

1依据

依据适航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3]第 21.33 条“检查和试验”,对检查和试验的规定如下:

“(1)申请人必须允许局方进行为确定对民用航空规章有关要求的符合性所必需的检查及飞行试验和地面试验,而且:除局方另行批准外,民用航空产品或其零部件在提交局方试验之前,应当表明符合本条第(2)项2)、3)、4 )目的要求;2. 除局方另行批准外,民用航空产品或其零部件符合本条第(2)项2)、3)、4 )目后到提交局方进行试验的期间内,不得作任何更改。(2) 申请人应当进行检验和试验,以确定:1)符合有关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2) 材料和民用航空产品符合型号设计的技术规范;3) 零部件符合型号设计的图纸;4)制造工艺、构造和装配符合型号设计的规定。”

第 21.53 条“制造符合性声明”的规定如下:“申请人将民用航空产品或其零部件提交局方进行试验时,应当向局方提交制造符合性声明,声明申请人已符合本章第21.33 条第(一)项的要求。”依据《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03-R4)[4]§7.4“提交制造符合性声明”的规定:“3)在试验产品由供应商制造,且该供应商远离申请人生产设施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选择下列方法签署声明:a、派授权代表到制造现场检查试验产品并签署符合性声明;或b、书面委托供应商的授权代表作为其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递交符合性声明时,应将委托函件的复印件附在声明后。”因此,主制造商可以授权供应商委托代表发放制造符合性声明。

2供应商委托代表及其工作职责

供应商委托代表是指由供应商推荐,经主制造商授权的供应商具备资质人员,为其所在公司研制产品发放相关的制造符合性声明及其他工作的人员。

供应商委托代表的工作职责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按其本公司(及供应商)相关程序监督本公司研制产品的制造及其更改(不包括TSO项目)与设计要求相符合;(2)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检查记录报告-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3)代表主制造商为其公司有关产品发放相应的制造符合性声明,即 CAAC的AAC -037表格或等效文件;在其确认其公司制造的主制造商项目的产品符合:当前有效的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或经局方批准的设计,并且确认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以后,有权代表主制造商,为上述产品签发制造符合性声明;(4)支持局方选定的制造符合性检查活动,包括向局方提供相关项目的制造符合性声明;(5)把签发的制造符合性声明(CAAC的AAC-037表格或等效文件)及相关的检查工作记录的原件作为交付文件的构成部分,按供应商内部程序纳入装运文件包中的适航文件包;(6)定期向主制造商联络人提供有关检查工作记录、制造符合性声明和制造检查项目计划及和工作进展情况等资料。另外,主制造商可不定期对供应商委托代表进行培训,供应商委托代表需按主制造商制定的培训计划参加培训。

3要求

(1) 供应商根据主制造商要求和其研制产品的实际需要,向主制造商推荐作为委托代表的适当人选,需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且具有产品检验经验或与局方协调工作的经历;(2)供应商为其委托代表制订相应的公司内工作手册或程序,确保其在本公司内部有可靠的手段和相应权限来实施主制造商授权和要求的有关职能,并且需得到主制造商确认和批准;(3) 供应商按相应的委托代表需求范围,在公司内部为其提供相应技术支持;(4) 主制造商的联络人作为所有供应商委托代表的工作协调监督,要接收委托代表的工作记录和在必要时为委托代表提供协调支持。

4 管理程序

(1) 主制造商按适用程序向有关供应商发出征求委托代表候选人名单和相关信息的通知;(2) 主制造商收集整理有关供应商提供的委托代表候选名单,组织进行评审,把具备资格的候选委托代表进行授权;(3) 主制造商向有关供应商发出确认函和相关授权书,授权书原件提交委托代表本人保存;(4) 主制造商向供应商的委托代表明确联络人为其工作监督协调人员;(5) 定期组织对各家供应商委托代表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把评估结果和纠正措施通知供应商;(6)对于即将到期的委托代表,可向主制造商申请延期,并随附授权期内的工作记录和原委托代表授权书。

5结束语

“主制造商—供应商”模式下供应商管理成为民机项目管理的难点之一。本文根据中国民航规章及民用飞机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的供应商管理经验,提出了由供应商委托代表发放制造符合性声明,及供应商委托代表的定义、工作职责及管理要求。授权供应商委托代表发放制造符合性声明,对供应商的制造符合性起到了监控作用,从而保证了型号合格审定阶段供应商制造的产品及验证试验所用产品能够以局方可接受的方式来表明其对制造检查的符合性。

参考文献:

[1]汤小平.对供应商管理的一点思考[J].民用飞机设计与研究, 2011(03).

[2]丁立冬.民用飞机供应商适航联络员管理研究[J].航空标准化与质量,2013(04).

[3]CCAR-21-R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S].北京: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7.

[4]AP-21-AA-2011-03-R4,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S].北京:中国民用航空局,2011.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