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户籍新政“六大突破”

2015-10-17 05:38文麦加
创造 2015年7期
关键词:户口合法落户

文麦加

云南户籍新政“六大突破”

文麦加

满足条件的三代内直系亲属可投靠落户;农转非后不适应城镇生活的,可以将户籍迁回农村原籍。

云南户籍新政于7月1日起实施,除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外,满足条件的三代内直系亲属可投靠落户;农转非后不适应城镇生活的,可以将户籍迁回农村原籍;取消计划生育的前置审核条件;非婚生育子女也可办理落户手续等。

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六大突破”

一 突破城镇地区落户限制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除昆明市主城区(含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下同)和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特定城市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 突破租赁房屋落户限制

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实际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时,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

三 突破农村地区返乡落户限制

在户口迁移政策调整中,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也是其中一大突破。具体调整为,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如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可在夫妻实际居住地落户。

四 突破直系亲属投靠落户限制

此外,云南省还放宽了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时,需满足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这也就是说,如果孙子跟着奶奶居住,那么户口则可落在老人,而老人跟着子女居住,亦可将户口落在儿女户籍上。

五 突破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限制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的,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移至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地(昆明市主城区除外)投靠落户。现役军人在城镇购买的合法稳定住所,其实际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

此外,还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在云南省大中专院校(技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单位、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服务基层“四个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户口可迁至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六 突破解决户口遗留问题限制

对长期历史形成未得到有效解决的户口遗留问题,如无户口人员的群体落户,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具体规定为,解决因地方性政策障碍等原因造成的户口登记难问题,妥善处理历史原因形成的计划外生育子女、自发移民、跨境婚姻等群体落户问题,消除户籍管理中应销未销户口、多重户口和户籍项目信息差、错、漏等问题,不断提高人口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保障公民户口登记的基本权利。

同时,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进城落户农民将纳入城镇社保体系。

非婚生育子女也可落户

另外,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户籍新政还有几大“亮点”:取消计划生育的前置审核条件,非婚生育子女也可办理落户手续。

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落户,原则上随母落户,凭婴儿母亲的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要随父落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信息登记要完整、准确、全面,凭父亲和母亲的书面申请(捺印)、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姓名但申请随父落户的,凭父亲和母亲的书面申请(捺印)、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法院判决书、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母亲下落不明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父亲应提供书面说明,由落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

父亲和母亲离异的新生婴儿落户,凭婴儿法定抚养人的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法定抚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跨国婚姻所生子女或需提供亲子鉴定。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与涉外边民通婚后在国外所生子女,要求回中国内地申报落户的,由中国公民一方提出申请,落户地派出所确定其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后,方可接受落户申请。凭申请人提供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DNA亲子鉴定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对相关证件的认证材料,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对水库移民、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等安置移民,移入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组织移民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取得移民名单和安置情况。按照群众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居住在移入地的移民及所生子女办理户口。对不愿迁移户口的,应当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并为其办理居住证。

自发移民在农村移入地未取得合法生产生活资料(宅基地、土地)的,应当动员其返回原籍地。历史原因形成的自发移民难以迁返原籍地的,应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并为其办理居住证。对自发移民及其所生育子女无户口人员,由移入地公安机关配合原籍地公安机关进行核查后,对符合落户条件的按照出生户口登记给予办理户口。

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是一大突破(图/CFP)

链接

云南户改时间表

4月28日:云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省公安厅代拟的云南省户籍制度实施意见

5月29日:云南省政府正式印发。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制定了实施细则,完成信息系统测试

6月26日:云南省公安机关召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动员会

7月1日:正式在云南全省实施

云南户改成绩单

清理纠正户口登记差错 50677个

查办伪造买卖户口案件 10起

清理注销重复户口 32815个

清理应销未销户口 21341个

纠正重号425条

登记在册流动人口 328万余人

发放云南省居住证 246万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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