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溉之在最高人民法院履职的五年

2015-10-19 19:02王颖
湘潮 2015年10期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王颖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订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按照这一规定,新中国成立后,采取果断措施彻底废除旧法统,开始新的司法建设。而组建最高人民法院便是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10月1日,毛泽东发表公告,任命沈钧儒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任命吴溉之、张志让为副院长,陈绍禹等十余人为委员。

这一任命意味着吴溉之将成为新中国司法事业的开创者之一,摆在他和同事们面前的是全新的任务、未知的困难和巨大的挑战。那么中央为什么会选择吴溉之出任如此重要的职务呢?吴溉之到底是怎样的干部呢?

吴溉之,1898年3月出生在湖南省平江县爽口乡郊源村(今属三市镇)一个小业主家庭。其父是一位有才学的教书先生。

吴溉之在当地小学堂启蒙读书,之后考入平江培元学校。毕业后,他到浯口镇创办了培元学校浯口分校。在浯口,吴溉之积极组织参加反帝爱国运动,于192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25年被党派往黄埔军校学习,随后参加北伐战争和上海工人武装起义。四一二反革命政变时,他在上海被捕,临危不惧,保持气节,后被保释出狱。他先后参加了南昌起义和平江起义,是平江游击队的主要领导人之一。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吴溉之担任过红五军政治部主任、一师政治委员、红三军团政治部组织部长、中央党务委员会秘书、西北局秘书长等职。抗日战争时期,他历任八路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长兼军法处处长、中央军委总政治部直属工作部部长、锄奸部部长等职。解放战争时期,他任东北民主联军后勤部政委、通化分省委书记、东北军政大学副政委、中南军政大学副政委兼航校政委等职。

从这份履历中我们大致可以了解到:吴溉之从小受到良好的家庭熏陶,接受了比较扎实的学校教育,具有相当的文化水平;他怀着救国救民的理想,走上革命的道路,树立了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并为之不懈奋斗;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他积累了丰富的党务、政治、军事、保卫等工作经验,受到干部、群众的信任和尊敬;他曾出色完成中央党务委员会秘书、锄奸部部长、军法处处长的工作任务,这为他后来开展司法工作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筹建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大行政区分院

接到任命后,吴溉之就全身心地投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筹建工作中。根据中共中央指示,以华北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基础,筹建最高人民法院,于1949年11月1日正式办公。

进城不久的吴溉之顾不上安家,就在办公室里架了张行军床,没日没夜地工作起来。他同沈钧儒、张志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会的委员们一道,研究起草《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呈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后,于1950年1月实施。按照条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民事、刑事和行政3个审判庭和办公厅、督导处、编纂处等单位。吴溉之主持从各方面调配干部,主要是从人民解放军中抽调若干老干部并吸收一部分青年知识分子充实健全组织机构。当时,需要审判的案件很多,但干部少,对业务不熟悉。吴溉之加班加点,很快从各地调来100多名干部。他亲自找干部谈话,组织业务培训,到1950年4月,除行政审判庭未设置外,其余各庭、厅、处都按条例规定建立起来,形成了精干、高效的班子。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需在各大行政区设置分院。分院为所在大行政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领导与监督本地区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吴溉之为此倾注了很多心血。从分院院址的选定到人员的配备、经费的筹集,他都亲自运筹,一一落实。为筹建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他专题向毛泽东报告,毛泽东于1950年11月3日批示同意。关于华北分院院址设在何处,干部如何配备,他又向主管政法的董必武作了汇报,商定院址设在天津,干部大部从高院抽调。在沈钧儒、吴溉之等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下,到1952年4月,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华北6个分院先后在沈阳、西安、上海、武汉、重庆、天津建立。

革新政府工作人员中的“劝合婚姻”观念

吴溉之在司法工作中注意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和教训。1950年初,他通过大量案件材料和实地考察,发现发生在各解放区的民事案件中,以婚姻案件为最多。他详细了解到,山西文水县在1949年7月至9月发生的民事案件中,婚姻案件占了86%;盂县在同年9月发生的民事案件中,婚姻案件占97%;崞县同年1月至8月共受理婚姻案件744件之多;五台、定襄等县的民事案件中,几乎百分之百是婚姻纠纷。在河北和其他省份都有相似情形。各地婚姻案件,绝大多数是过去受压迫的妇女自发起来要求解除不合理的婚约。封建守旧思想和报复行为又使许多要求解放的妇女遭受严重的迫害,虐杀、自杀、伤害、毒打等各种惨案时有发生。而部分司法及区村党员干部中还存在着轻视妇女甚至压制妇女的思想和作风。

吴溉之认为这是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关系到妇女权益的保护和群众生产情绪的安定。于是,他在1950年2月6日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秘书长林伯渠并中共中央报告了有关情况。他在报告中提出3点建议:第一,破除政府工作人员中的“劝合婚姻”观念,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对一切不合理的婚姻与无情感的夫妇同居,任何一方(当然特别是女方)提出离异,应当毅然批准;第二,党政部门和群众团体都行动起来,在社会上广泛、深入地开展批评公婆虐待儿媳、丈夫虐待妻子和怕女人参加社会工作与学习的封建行为和封建思想,宣传建立团结、和睦家庭的新思想;第三,各区、乡、镇基层组织密切注意辖区内夫妇不和的家庭,防止发生妇女受虐待和一切意外问题。

吴溉之的报告引起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刘少奇的重视,刘少奇在报告上批示:“请最高法院汇集材料,写一篇婚姻案件文章发表。请妇联主动与各党派座谈婚姻法,以便在最近通过并颁布。”

根据刘少奇的指示,3月8日国际妇女节这一天,《人民日报》发表题为《老解放区劳动妇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亟应改革残存的封建婚姻制度安定生产情绪》的文章,深刻剖析旧的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呼吁婚姻制度的重大变革。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月30日经毛泽东发布命令,自5月1日起公布施行。

在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报告》

建国伊始,虽然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已初步建立起来,但是各级法院的内部组织和工作制度既不统一也不健全,不少司法干部在思想和观点上还存在不少错误认识。为了解决这些问题,1950年7月26日至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和法制委员会在北京联合召开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

吴溉之积极参与这次会议的筹备工作。会前,他作为大会筹委会东北视察团副团长,和团长史良(当时任司法部部长)一起带队到东北,对当地的司法工作进行了一个多月的深入调研。根据了解掌握的各方面情况,他起草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报告》初稿。广泛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报刘少奇审改。

会上,吴溉之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作了专题报告。他系统总结了过去各地人民法院的工作经验,明确指出:“人民法院的任务,是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权益和每个人民的权益,保护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秩序的安定,保护国有企业、公有企业、社会团体等权益。”强调这种任务的实现,是要用它自己的特殊方式——审判方式,惩罚犯罪并预防犯罪,解决纠纷并预防纠纷,使革命秩序日趋良好,社会关系日益正常,以达到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并促进新民主主义社会的顺利发展,变农业国为工业国。

吴溉之提出当时人民法院审判制度中几个带根本性的问题:一是审级制度。基本上是采用三级两审制,当然还有例外的三审终审或一审终审。二是上诉制度。必须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他批评了有的法院判而不宣,或有意无意地不充分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甚至剥夺其上诉权利的行为,是违背了我们审判制度的民主原则的。三是复核制度。强调要树立严肃的上诉制度。不能以复核代替上诉。四是公开审判制度。指出要尽量做好公开审判工作。不仅当事人和他的合法辩护人在法庭上有充分的发言权和辩护权,还应给旁听的群众以发言权。五是陪审制度。吴溉之指出:“目前的缺点,是这种陪审制度还没有广泛地经常运用,有的还徒具形式,必须认真改进。”六是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制度。强调要坚持下去,更好地服务人民。七是调解制度。指出无论是个别调解还是集体调解,都必须防止两个偏差:一是强迫调解,一是无原则地和稀泥。八是宣教制度。吴溉之强调审判工作有着重要的教育作用,要求各地法院争取一切可能,更广泛地更经常地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进行法律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共同为预防犯罪,预防纠纷,巩固法律秩序而努力。

吴溉之还在报告中提出了“目前急需做的三件工作”。他指出:“摆在我们面前最重大的困难是:各地法院组织机构不健全,干部量少质弱,案件的积压相当严重。因之,健全法院组织机构,充实和提高干部,努力完成积案清理,就成为我们当前急待解决的问题。”他还特别强调无论清理积案还是办理新案,要注意简化诉讼手续,同时克服粗枝大叶作风,不搞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报告》在当时引起强烈反响,成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之一。正如史良在会议闭会词中所说:“这次会议通过的各项报告和代表的反复讨论,划清了新旧司法工作的界限,把崭新的人民司法制度划出了一个轮廓。”

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起草工作

1951年初,吴溉之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起草工作。他和全体起草工作人员一道,深入调查研究,从当时的社会客观实际出发,依据《共同纲领》提出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制定处理反革命的原则和方法,充分体现了“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者受奖”和“镇压反革命必须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的精神。条例分别规定了从严处理和从宽处理的适用范围。这就使镇压反革命斗争有了法律的武器和量刑的标准。经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于1951年2月21日公布,推动了镇压反革命运动的深入发展。

这期间,吴溉之深入到北京、天津、河北、湖南、四川、贵州等地调查考察,发现在运动初期群众还没有充分发动起来之时,对反革命分子的罪恶事实揭露不够,案卷证据不足,在处理过程中也就存在着“宽大无边”的偏向。对此,他指示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依靠当地党委,会同检察、公安机关,放手发动群众,充分揭露反革命真相,把证据搞扎实,把定性搞准确,弄清犯罪事实的“首从轻重”之后,给予应得的惩处。吴溉之强调指出:“宽大决不能无边”,这个“边”,就是要我们人民法院掌握住“首从轻重”的具体事实,而分别判以“应得之罪”。

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动,将镇压反革命运动推向高潮之后,吴溉之又带领工作人员到湖北、广东等地考察,发现在纠正“宽大无边”偏向后,却又冒出了“主从不分,轻重倒置,乱打乱关乱杀”的苗头,搞得社会上人心惶惶。吴溉之详细写出调查报告,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政法委员会汇报。经请示同意后,以最高人民法院名义向各级法院发出通报和指示,要求在纠正“宽大无边”偏向的同时,又须防止“不分轻重,一律从严”的倾向,必须克服草率现象,严格按法律办事,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吴溉之还亲自审核案卷,听取申诉人的意见,反复查证,依法改判和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

组织临时法庭,审判大贪污犯薛昆山、宋德贵

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吴溉之协助院长沈钧儒部署各级法院积极参与,依靠群众,大力查处大案要案。

1952年初,公安部查出了薛昆山的案子和宋德贵的案子。薛昆山,原来是张家口一个仅有200匹布资本的皮毛商人。1945年张家口解放时,薛昆山乘机混入国家贸易机关,1951年当上了中国畜产公司业务处副处长,利用职权盗窃国家经济情报,为其经营的19家商号服务,所得非法财产在23亿元以上(旧币,1万元折合现行人民币1元。当时贪污金额在1亿元以上者为“大老虎”)。宋德贵,曾任中央公安部行政处处长。1951年,公安部为了修建房屋,派他去东北购运木材,在奸商的收买和勾结下,宋德贵犯了盗窃国家资财的严重罪行,个人贪污6.4亿元。

对贪污犯的惩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在吴溉之的主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对薛昆山和宋德贵的案子分别进行了深入调查核实。1952年2月1日,北京公审大贪污犯大会在中山公园音乐堂举行。最高人民法院特组织了临时法庭,公审薛昆山、宋德贵等7名贪污犯。沈钧儒任临时法庭审判长,吴溉之任审判员。在听取了有关单位代表的控诉后,依法宣判薛、宋死刑,并没收其全部财产。这次公审大会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得到了人民群众普遍拥护,极大地震慑了各地的贪污犯罪分子。吴溉之在组织查案审案中表现的工作能力也为干部、群众所认可。

1952年2月9日,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作出决议:为了加强中央各部门大贪污犯的审判工作,在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党组下设审判委员会,以吴溉之为主任,龚子荣为副主任,统一领导审判工作。这一决议经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主任薄一波上报后,得到了毛泽东的同意。

吴溉之后来又主持审判了不少案件,他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当时有人规定高院要抓多少“老虎”,要大打“老虎”,无限“上纲”,被吴溉之顶住了。他说要从实际出发,不要硬性规定打多少“老虎”。

离开法院工作岗位之后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最高人民法院领导进行换届,吴溉之不再担任副院长职务。1955年4月,他被任命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1956年9月,他出席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八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常委。

在“文化大革命”中,康生在吴溉之重病垂危之际,还指使中组部的人,要他们抓紧时间“搞材料”,向吴溉之施加压力,要他揭发朱德、陈毅、贺龙的“罪行”。吴溉之刚正不阿,坚定地回答说:“我不知道他们有什么罪行,我只知道他们是革命几十年的功臣。”

1968年,吴溉之在北京含冤逝世,终年70岁。

1979年8月27日,中共中央为吴溉之等5位同志举行隆重的追悼大会。追悼会由中共中央副主席李先念主持,中央政治局委员胡耀邦致悼词。悼词中说:“全国解放后,他(吴溉之)先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书记和中央监委常委,为建设我国法律工作队伍,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严肃党纪,付出了很大的心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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