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法律问题探索

2015-10-21 19:31:13戴昶舒刘艺工
党政干部学刊 2015年5期
关键词:法律建设

戴昶舒 刘艺工

(大连理工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现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农村土地改革的重要任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无形的手”的资源配置作用。[1]我国的集体建设用地经历了从全面禁止流转、自发隐性流转到试点探索流转的发展过程,实践中的发展经验表明面对当下的流转需求和现实操作,需要对其进行更为全面科学的法律规制用以保证流转的合理合法性。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适应农村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农村土地物权[2],其是指民事主体以非农建设的目的,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并获得收益的民事权利,其有权在享有权利的集体土地上建造并利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

现今我国法律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规定十分严格,局限于以下几种途径:第一,村民出卖或出租自己拥有的宅基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村民由于外出到城市谋生,因而选择变卖其在农村的住宅换取物质利益。第二,农村企业由于破产、兼并而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企业合法用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作为企业的资产可以进行处置,而地下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其具有不可分性。第三,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由于继承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对于农村村民而言,其继承的房屋即在农村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屋,当发生法定的继承事由时,则会引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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