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 翡 吴卫卫
(大连海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3)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基于社会功能标准的一种归类,但我国目前尚未做法律层面上的规定。就“社会组织”一词来说,由于文化传统和语言习惯的差异,其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多种不同表述,如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组织、慈善组织等,以往我国用的较多的是“民间组织”。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社会组织”的概念,并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做了系统论述,将社会组织管理和发展问题确立为一个重要范畴。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确立了“社会组织”的科学定义,正式用“社会组织”代替“民间组织”,纠正了社会上对这类组织的片面认识。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54.7万个社会组织,其在社会诸多领域发挥了重要的桥梁纽带作用。
就“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一词来说,在党的十七大之前用的较多的是 “慈善类民间组织”一词,比较权威的如《民政部关于促进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通知》(民函〔2005〕679号)。也有“公益慈善组织”、“公益组织”、“慈善组织”的说法。从2007年以后,“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一词在官方文件和发言中越来越常见,如民政部民间管理局孙伟林在对党的十七大报告的解读中提到 “加大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扶持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指出“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