亓静飞
摘 要:缔约过失责任源于《缔约上的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该文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发表。自该理论产生以来,关于该理论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也备受争议,理论界主要有“法律行为说”、“侵权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说”四种学说。目前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究竟属于何种学说仍不明朗,故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十分重要。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基础;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而生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先合同义务而致相对方的利益受到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法律行为说
该学说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磋商行为本质上已构成一种法律行为,双方彼此之间形成了一种“准备之法律关系”,此种关系具有“类似契约之性质”。缔约过失行为正是对这种法律关系的挑战,其本质上应视为违反约定的先契约义务的违约行为。该学说在理论上又分为“目的契约说”和“默示缔结责任契约说”。耶林在提出该概念的时候,即坚持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是法律行为。可该学术还是受到了学者的诟病,比如我国学者王利明就曾经指出,该学说混淆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在理论上不够扎实。同样学者王泽鉴也反对该学说,他认为该学说纯出于拟制当事人意思,系一时权宜之策,本身尚欠缺令人说服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