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罚的本质问题

2015-10-21 08:57:32石美燕
商 2015年36期

石美燕

摘要:对于“刑法的本质是什么”的讨论刑法界一直持续不断,这更是刑罚制度的核心问题。具体来讲,有两个方面是争论的焦点,一是报应刑论,二是目的刑论,这两个点截止目前都没能相互说服对方,达成共识,在立法上还是“似是而非”的状态。笔者将从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各自的优缺点出发,分析二者的兼容统一性。最后根据二者的互补性,肯定了将二者结合起来的并合主义。

关键词:刑罚本质;报应刑论;目的刑论;并合主义

一、刑罚本质的概念

刑罚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在几千年来不断进化,并在过程中逐渐综合满足报应或预付犯罪的需要,形成了这两种观点停止纷争的目的,符合正义的要求,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并在最后为统治者使用,因此刑罚是国家对犯罪分子违法行为的法律约束手段。所以刑罚在本质上还是包含了两个方面:第一是刑罚制度本身;第二是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手段。

二、关于何为刑罚本质的两大不同理论学说

(一)报应刑论

1、基本观点

报应主义认为犯罪是一种“恶”,刑罚是对犯罪之恶的报应,着眼于已然之罪。报应刑论从诞生到现在走过了三种阶段:一是神意报应、二是道义报应,三是法律报应。第一种神意报应主要是以神的旨意来解释刑罚的正当性,该观点认为一切犯罪都是触犯了神,要受到神的处罚。道德报应形成于资产阶级启蒙时期。法律报应理论是近代的产物。其主张用法律来解释刑罚的正当性,犯罪是触犯国家制定的法律,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罚,国家依据法律维护社会正义,人民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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