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伶俐
摘 要:本文以北京朝来新生体育休闲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为切入点,分析无涉外因素纠纷在外国仲裁机构仲裁的相关问题。国内当事人将无涉外因素的纠纷约定提请外国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不应因无涉外因素即认定为无效,如无其他阻碍事由,只要符合仲裁协议有效要件就应认定为有效。相应的仲裁裁决,如果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关键词:无涉外因素;仲裁协议效力;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
引言:北京朝来新生体育休闲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以下简称“朝来案“)被评为“2014年度我国十大有影响力的仲裁案例”之一。该案中仲裁申请人北京朝来新生体育休闲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所望之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均为中国法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是双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高尔夫球场设立的合同,转让的系中国法人的股权。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我国境内、诉讼标的亦在我国境内,不具有涉外因素。双方将争议提请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但因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大韩商事仲裁院的仲裁裁决,故申请人向北京二中院申请执行,审理法院以法律并未允许国内当事人将其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提请外国仲裁,大韩商事仲裁院受理本案所涉仲裁案件所依据的仲裁条款无效为由驳回朝来新生公司要求承认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裁决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