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免除

2015-10-21 05:05:13王思义蒋洁
中国集体经济 2015年1期

王思义 蒋洁

摘要:避风港规则是旨在平衡服务商、数据权人与网络用户利益关系的重要制度设计,在司法实践中受到各参与方广泛质疑,有必要通过明确“通知”、“接到”与“知道”的具体标准,细化规则适用范围与幅度,推动网络服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免除;避风港规则;判断标准

一、避风港规则的简要分析

新生行业总是孕育着危险与疯狂,网络服务诞生之初就伴随着大量侵权行为。服务商掌握较多物理资源,拥有预见并阻止危险发生或降低已发生危险损害程度的能力。“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状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区域,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的控制能力”,服务商不仅必须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还应当有范围地承担间接侵权责任。过重责任又会给网络服务永续发展带来毁灭性影响,因此不得不寻找既能维护用户虚拟权益,又给服务商留有理想生存空间的方式方法,避风港规则应运而生。

源于美国司法实践的避风港规则体系正式确立于《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洛杉矶联邦地区法院在“Hendrickson v. eBay”一案中认定,由于eBay公司沒有权利也没有能力控制网络用户在其网站拍卖盗版物品的非法行为,免于承担版权侵权责任,明确了网络服务商是否承担间接责任的衡量标准主要是“是否知道”。随着全球范围内网络产业的迅猛发展,很多国家面临相似困境,皆有类似的免除服务商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如德国的《多媒体法》、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日本的《特定电气通信提供者损害赔偿责任之限制及发信者信息揭示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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