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有效策略

2015-10-21 17:10陈彦希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33期
关键词:招投标建设工程有效策略

陈彦希

摘要: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同时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必须认真总结经验、强化管理、加强监督、不断探索招投标管理的新方法,使我国的建筑市场能够健康有序地持续发展。本文着重对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有效策

略做了分析。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有效策略

随着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加大,建筑业日渐繁荣,建筑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原有的工程承发包模式的弊端日益凸现,工程建设领域成为腐败的高发区和重灾区。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决定推行招投标制,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实施,彻底改变了原有的工程承发包模式,有效地遏制了建设领域腐败的势头,使市场秩序大为改观,各地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成绩不断涌现。然而,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不足之处,在美丽的光环下掩盖着深深的忧患。据国家 有关部门对一些国家投资项目的稽查发现,在声称工程招标率到100%的背后,真正意义上的投标率却非常低,虚假招标盛行,甚至有的地方有的项目招投标已经失灵。

一、 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一)有形建设市场的职能不清

当前各市、县,甚至同一城市不同的部门均建有工程交易中心,工程交易中心名义上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是为招投标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具有管理职能,事实上部分工程交易中心并没有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完全脱钩,他们兼有管理或代为行使管理职能。由于招标中心的服务与管理不清,某些地方的工程交易中心常常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对假招标工程充耳不闻,睁眼不见,有的甚至积极为假招标出谋划策逃避检查,这从源头上为假招标工程打开了方便之门。

(二)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监管不力

目前招标代理全面推行,招标代理机构的数量在不断增长,业务不断扩大。但许多招投标代理机构依托咨询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既做监理业务,又搞招投标,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管理部门对其的监督管理却相对滞后。一些项目业主将项目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不是为了选择满意的承包单位,而是为了逃避本单位有关部门的监督,希望通过招标代理机构的运作,达到个人的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具有企业的性质,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为了取得业主的信任,多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一般都会按照业主的要求去做,甚至无原则地迎合业主不合理的要求,他们通常利用自己在招投标方面的经验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关系,通过种种手段来满足业主的要求。更有甚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单位串通一气,表面上打着公开、公平、公正,为业主服务的旗帜,暗地里却出卖业主的利益,收取投标单位的黑钱。由于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不到位,人们对其所代理的项目的公正性表示怀疑,而一些代理机构也的确经常通过串标、围标、控制标底、串通评委等手段来达到明标暗定的目的。

(三)评标、定标办法存在不足之处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在上述定标条件中,由于第二条《评审的投标价格》中包含了工期、质量、承诺等非定量货币的因素,难以确定《评审的投标价格》,所以目前的定标办法基本都是按定标条件中第一条执行。评委在评标时主要对投标人的报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定,在评价方法中通常采用打分的方法,这里面就存在着许多主观因素,评委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在一定范围内自由给分,这些客观上赋予了评委左右评标结果的权利,也给假招标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在评委组成以及评标方式上难以达到择优选择承包单位的目的

首先,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专家评委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实际上有的县、市满足上述要求的人员非常少,或者满足上述要求的人员主要集中在几个部门或单位,每次评标的专家评委基本上都从这些有限的人员中产生(人员的有限性有时还体现在专家库建设的相对滞后),因此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容易滋生腐败,评标结果也容易被操纵;其次,即使在专家人数较多的地市,由于专家所从事的工作只是某一方面,他们仅在其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而具体的一个建设工程是多专业的综合,投标文件中涉及到造价、施工技术、施工机械、建筑结构、建筑设备、法律、法规、合同管理等多专业、多学科的知识,要求他们在其并不熟悉的专业领域内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评分,的确是让他们为难;另外,目前评标的时间有限,评标工作通常不超过一个工作日,一般采取封闭式,评委不得与外界接触,评委到位后要做的工作实在太多,需要了解招标文件,熟悉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有时连将投标文件通读一遍的基本要求都不一定能够满足,大多数工程评标时,评委并不熟悉施工现场,不了解设计图纸,也不知道具体的工程量、工程特点、技术要求,对投标单位的现状以及合同履行等情况也不了解,要求评委们对投标单位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人员、机械、材料、企业业绩、信誉、拟派项目经理的能力和素质等多方面做出合理与否的评判比较,其合理性可想而知。

二、有效策略

为了保证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合理、有序地进行,这就要求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在完善招投标竞争机制,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的同时,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加大执法力度

当前,项目业主虚假招标,承包单位"陪标"、"串标",建设市场主体各方对招标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已是习以为常,人们对招投标的公正性、合理性、必要性产生怀疑其主要原因是招投标还没有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不够,打击不及时。因此,为防止招投标走形式,应积极完善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的同时,鼓励群众特别是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人员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奖励举报者,及时严惩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对相关违规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完善现行的评标定标方法,减少人为因素

现行的综合评标办法中主观部分所占的比重较大,使评标结果容易被人为控制,为招投标的"暗箱操作"提供可能。评标定标办法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密切结合市场经济规律,大力推行真正意义上的工程量清单招标,实行"量价分离",投标单位自主报价,合理最低价中标的方法。这种方法首先体现了招标竞争的公正、公平性,提高了中标结果的合理性,只有管理水平高、成本低的企业有机会中标,鼓励企业加强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其次简化了很多程序,节省了大量人工和时间,大大节约了市场运作成本。

三、结语

《招标投标法》实施多年以来,为国家、企业节省了五千多亿的基建投资,其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对于逐渐显露出来的问题必须积极思考对策,采取有效措施,否則会使招投标成为一种掩耳盗铃式的摆设,其不仅起不到招投标本质上应达到的为国家、为企业创造良好效益的目的,反倒破坏了投招标公开、公平、公正的信誉和形象,为一些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根据现有的法规和制度,明确划分建设项目业主和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责任、权力和义务,落实"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多个施工单位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招投标机构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使各方在招投标中既充分依法行使职权,又严格遵守招投标管理法规,互相制约,共同负责,确保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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