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业主方的建设项目控制常见问题处理

2015-10-21 17:10胡源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33期
关键词:处理常见问题

胡源

【摘要】目前某些建筑项目契约条款间的不一致性,往往易造成履约实务的困扰及无谓争端, 并迫使业主与承包商局限于"见树不见林"的困境,而无法以宏观格局整体检视不同契约文件所阐述"承包商履约责任"的一贯性与整体性及原设计者的最初设计理念。在这种背景下,本文重点分析了两种上述类型的业主方在建设项目控制中的常见问题。

【关键词】业主方;建设项目控制;常见问题;处理

一、 施工技術规范与"调整后业主价目单"的矛盾

一般而言,施工技术规范的顺位优于价目单,且规范内也就业主给付计价款等规定,详述于各章节的"计价与计量"。另规范"施工"的章节,虽叙明与施工方法及现场质量管理等相关规定,但不会强制限定承包商采用某特定工法,尤以临时性假设工程更为显著。再者,规范每一章节就该工项的送审、品保、产品及施工等规定,必然与"计价与计量"的规定符合,以维持规范一致性。例如:在施工技术规范的"开挖支撑及保护"章节中,明示"所有临时支撑系统之选择及设计工作由厂商负责"。基于承包商自行设计的自主性及多元性,该章节规定"临时开挖的支撑系统"按一式"计量",及依工程价目单所示的契约"一式金额计价"。根据上述规范精神,承包商只须遵守规范要求的设计原则及需求,自行设计并估算其成本,再填入价目单的一式金额,即应为履约计价的依据。

由于每一承包商的履约资源不同,其竞标优势可借助规范所赋予的弹性空间充分发挥,进而反映在该工项的成本内。举例而言,M承包商在某次备标时,以低价承购大批废弃天然气输气干管并取样检测,其结果符合设计需求,因而可作为开挖支撑(Struts)。M承包商因该支撑低成本的优势而得标,业主也因M承包商的低价优势而节省不少预算,但这种此双赢结果须构筑在规范与价目单之一致性上,而非以调整后业主价目单为履约依据。

虽然调整后业主价目单中所示总价为两造签约同意的履约总价,然该价目单详细表所列各个工项的单价,均是由业主委托原细设顾问公司或建筑师所决定。当原设计者完成细部设计后,也须同时进行与备标承包商类似的评估工作。然而,原设计者所设定的履约资源可使用性、工班配置、施工条件与束限,及工率分析等重要估算参数,均由其主观经验与认知而得到。换而言之,业主价目单详细表每一工项的"单价"是原设计者依其对规范与图例的认知,拟定施工计划所估算的金额。更有甚至,该"单价"是否可广义地被认定为"定做人的指示",也应有讨论空间。事实上,原设计者所估算的价目单仅提供业主作为编列预算的依据,但绝非履约计价依据。

另根据契约书的基本架构,承包商在价目单详细表内所填写每一工项的"单价"乃"承包商负责提供,执行及完成工作并负修补瑕疵及保固责任"的最具体承诺,绝不应由业主代为决定。因此,投标商在备标时均可大显身手,设法利用本身的竞标优势,降低履约成本。当承包商以低于业主底价的价金得标后,业主立刻节省了大笔公帑,但承包商却无法用自己饲养的猫捉老鼠,而必须用穿了承包商外套(调整后)的业主猫去捉老鼠,更糟糕的情况是,当业主猫捉老鼠不力时,却须由承包商负责一切不良后果,这确实违背契约最基本的衡平原则。因承包商在完全不知原设计者制定"业主价目单"详细表内容的假设条件下,自行备标估算每一工项单价,但在履约期间却须依照调整后业主决定的单价计价。这样一来,承包商承诺"负责提供、执行及完成履约工作"的所有具体成果均付诸东流。因此,以"调整后业主价目单"做为契约内容,应是造成履约计价争议主因之一。

二、以"调整后业主价目单"作为契约内容对业主方成本控制思维的影响

长期以来,国内业主方本身并无完整含工率分析的成本数据库,大部份业主方最多仅核算价目单内的预估数量,而估价主力是由各分包商报价,再经业主方评选后决定。仍以M承包商为例,其参与备标工作,总估算工程师(Chief Estimator)必定要求每一位估算工程师对其负责的工项,进行工率分析。虽然直接成本包含人工、设备及材料(俗称人机料),然人工成本是最关键且最难掌控的因素。实务上,材料及设备的价格往往由市场决定,与承包商主观履约能力与经验较无关联。另外,设备的选用与工班配置息息相关,故虽然设备的成本较易控制,但设备整体成本仍受人工成本影响。

由M承包商的工地现场经验可知,公司规定成本工程(Cost Engineer)须每日综整各工班的出工状况及其完成工项的数量及进度,统计各相关工项每周的人工成本及完成数量,进而计算该工项的"实际人工成本单价"。"周成本报告"须寄回总公司,再由总估算工程师比对"实际"工率与"估算"工率的差异,并检讨原因以做为往后估算参考。另M公司将所有已完成工程的实际成本数据分类归档,并存入计算机数据库,以做为备标估价最重要的参考数据。

反观,国内因业主方将大部份工作分包予分包承包商,但从未建立一套管控机制长期评估各分包商实际的履约绩效,故业主方较难建立一套完整的"实际工率V.S.估算工率数据文件"。首先,须厘清"计价工程师"绝不等于"成本工程师"。实务上,国内业主方工程师花太多时间在"业主计价"与"分包商计价"所须处理会计与行政作业的繁琐细节,但却不重视分包商现场的工班配置、工率及施工进度是否符合估算的期望值,并检讨低工率或落后的原因,进而厘清责任归属。从实践中的建筑项目调解或仲裁争议案例中可知,在审阅施工日报及相关成本资料时,几乎无法发现完整的出工人员配置现状,设备进出及材料运抵工地纪录与工项完成数量等数据。实务上,因现场工程师工务繁忙, 无法专注于整理成本资料的文书工作,因而建议由专职的成本工程师,每日汇整各现场工程师所负责工项的成本资料,并详实记载于施工日报。依据观察,国内业主方长期以来忽略管控现场实际工率及其相关成本,主要原因是源自"以调整后业主单价作为契约价目单",因业主方本身备标估算的所有分析资料及其结果并非履约依据,而业主估算其单价的假设条件及引用数据对承包商并无直接关联性,故业主方毫无管控现场履约工率的诱因。

参考文献:

[1] 韦靖霞,王红海. 浅议业主方全过程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11(01)

[2] 王占红. 浅谈业主方对工程造价的管理[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09(06)

[3] 魏菊如. 浅谈业主在工程施工中的变更管理问题[J]. 建筑经济. 2008(S2)

[4] 江淑梅. 浅议业主方对工程造价的管理[J]. 科技资讯. 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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