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2015-10-21 17:10:35孟凡君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33期
关键词:建筑

孟凡君

1 案例

某A房地产公司就某住宅建设项目公开招标,B建筑公司中标,A房地产公司向B建筑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双方未签订合同书,A房地产公司反悔,取消了B建筑公司的中标资格,确定C建筑公司为中标单位,与C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为此,B建筑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房地产公司赔偿违约损失。

在庭审中,B建筑公司指出,A房地产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说明合同已经成立,要求A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提出了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A房地产公司认为:虽然已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中标通知书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尚未签订合同,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房地產公司有权另行确定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招投标程序要经过招标、投标、定标这三个阶段,它们分别相当于合同法中的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作出承诺的表现方式。所以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成立。A房地产公司,不与B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另行确定中标人,属于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B建筑公司的损失。

A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仅是招投标阶段结束和合同签订阶段的开始,并不是合同的成立。A房地产公司与B建筑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不成立。因此A房地产公司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与B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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