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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际贸易的发展要求提单利于转让,提单转运到托运人之外的第三人时,承运人与非托运人的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依据提单确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提单法律关系。而提单是保函存在的前提,保函是提单能尽可能被接受或转让的有效保障。
【关键词】国际贸易;货物运输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3-030-01
保函的效力如何直接关系到提单的适用范围,进而牵扯到整个海上货物运输贸易。而海上货物运输的相关人不仅仅只是双方当事人,多数情况下是多方的。这是一个涉及整个贸易圈的利益问题,单纯的认定保函的有效无效就像快刀斩乱麻,只会斩断贸易相关人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与整个贸易网络与惯例原则。而保函的效力的确定必然会对一些当事人有利而另一些有弊,而本文的目的就是要在这利弊之间做一些探讨与权衡。
提单上通常载有二个方而的内容:一是货物的数量和重量;二是货物的表而状况;二是货物的主要標志。提单上的上述记载应作为承运人的一种初步证据,即交付提单后,货物的好坏的直接责任人是承运人,而承运人在收货时检查每一个货物的良好与否是不现实的。所以承运人是不会在收货后检查货物的,但是从货物或者包装的外表能够看出货物有损坏的迹象或者可能性,承运人都会选择在签发不清洁的提单。而“不清洁”的概念是很模糊的,它在日后计算损害赔偿的时候都会把矛头指向托运人,把最终收货时货物的损害程度都推定为是最初的“不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