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仲裁中紧急仲裁员制度研究

2015-10-21 17:47:13吴逸凡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3期

吴逸凡

【摘 要】2008年来世界范围内金融仲裁发展快速,但高效临时措施制度的缺失制约了金融仲裁进一步发展。2014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确立了紧急仲裁员制度,在临时措施领域有诸多创新。紧急仲裁员制度快速高效,可引入金融仲裁中弥补不足;紧急仲裁员发布的临时措施可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承认与执行;在具有高效经济等优点的同时,紧急仲裁员制度中仲裁员选定、单方面临时措施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紧急仲裁员制度有助于金融仲裁发展,我国仲裁立法应相应改进,支持紧急仲裁员制度。

【关键词】金融仲裁;紧急仲裁员;临时措施;立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3-067-03

与传统的民商事纠纷不同,金融纠纷一般具有专业性强、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伴随着我国金融产业的快速发展,金融争议越来越多,案件也越来越复杂。金融诉讼、金融仲裁等应根据金融争议解决的需要,对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进行完善发展。

一、金融仲裁中紧急仲裁员制度的产生和背景

(一)金融仲裁对紧急仲裁员制度的需求

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以来,金融界對金融仲裁的需求与日俱增。根据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的统计数据,在金融和保险类纠纷案件中,金融仲裁案件所占的比例从2008年的7.2%上升至2010年的15%。①在金融仲裁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金融仲裁中的一些不足逐渐暴露,其中的问题之一是低效的临时措施程序影响了金融仲裁的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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