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丽
【摘要】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历经30余年修改,虽有一定的完善,但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百八十二条则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以提高庭审效率和庭审质量,但却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等配套规则对该制度详细规定。笔者站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并分析了庭前审查程序和庭前会议制度的关系,提出了自己对于完善庭前审查程序和细化庭前会议制度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庭前审查程序模式;庭前会议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3-075-02
一、庭前审查程序的模式评析
庭前审查程序的核心是审查卷宗,因此,卷宗的移送方式关系到律师的阅卷权、关系到诉权的启动,关系到法官的预断,关系到庭审诉讼的质量和效率。
(一)1979年《刑事诉讼法》庭前审查程序评析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全案移送并赋予审判法官调查取证权,使法官兼具侦查和审判的职能。法官先入为主地预断被告人有罪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基于案件经过起诉、预审、批捕、起诉等多环节的审查不会出错,起诉到法院定罪量刑只不过是履行一下法律程序而已的认识,于是产生”起诉即有罪“甚至”逮捕即有罪“的错误思想。①因此,侦查职能使控审未能分离,全案移送使庭审法官在庭前程序中的权利扩张引起庭审的走过场。
(二)1996年《刑事诉讼法》庭前审查程序评析
1996年《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审查程序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而:
1.开庭审判的条件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