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主体问题浅析

2015-10-21 17:47:13王珂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3期

王珂

【摘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是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预防和救济的重要手段,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存在环境行政执法主体设置不科学,多头领导,职责交叉;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缺乏有效监督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科学设置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主体——环山带管理特区,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的监督。

【关键词】秦岭北麓;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3-081-02

秦岭北麓具有丰富的白然资源和独特的生物多样性格局,其生态系统具有脆弱性和过渡性,且受人为影响较大。虽然陕西省和西安市政府均采取各种立法措施加大对该地区整治和监管力度,但事实上这一地带的生态环境保护状况却仍令人堪忧。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本文从秦岭北麓环保行政执法主体的视角,对秦岭北麓环保执法主体实施环保法律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其对策进行研究。

一、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主体设置

环境行政主体是指参加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环境行政权,能以白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够独立地为自己行使行政职权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根据西安市2013年10月1日施行的《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秦岭北麓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系中行政执法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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