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合同法中的效力待定

2015-10-21 17:47:13程杰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3期

程杰

【摘要】效力待定合同是我国合同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合同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形所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即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因追认,催告,撤销等行为而产生不同的效力。效力待定合同对维护双方主体,保证市场安全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通过对三种情形的含义和特点对效力待定的合同进行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合同;效力待定;善意取得;表见代理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3-085-01

民法关于合同的状态的分类,除了有效合同、无效合同以及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之外,还有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制度的建立达到了减少无效合同的目的,起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且维护了权利人以及相对人双方的利益。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含义与特征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但是缺乏一定的生效要件,是否生效还未确定,需要经过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追认、催告、撤销等行为后,使合同发生有效或者无效的状态。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的合同是不相同的,因为无效的合同其白始无效,当然无效。而效力待定的合同,该合同是否生效,尚未确定,须有其他的行为才可确定。

效力待定的合同,既存在转变为有效合同的可能,也存在转变为无效合同的可能,这点类似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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