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振林
【摘要】现行为案外人申请再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司法解释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进行了过多限制而且司法解释本身存在矛盾。因此对案外人再审制度进行一些阐述。
【关键词】民事诉讼;案外人再审;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3-086-01
一、制度设置
(一)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白收到书而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白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该规定为案外人申请再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它依然没有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对生效裁判、调解书的审查、撤销以及变更本来应该规定在审判监督程序当中的内容却规定在了执行程序当中,显然这样设置不合理;二是该条并没有明确规定赋予案外人在白身权益遭受生效裁判、调解书的侵害时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二是规定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提出异议.但是对于未进入执行程序当中的有关问题案外人是否也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問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