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
【摘要】在哈特《法律的概念》中,法律是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作为次级规则中的承认规则,正是立足于一个社会事实的基础之上,被社会普遍接受为鉴别法律的终极标准,以及对法律效力最终来源问题。但是,哈特这一承认规则的社会实践理论,同样不是法律实证主义完美的理論架构。本文从承认规则的效力、社会事实性、以及法律的规范性三个方面对承认规则进行剖析、反思,希冀以此更好的加深对承认规则的理解。
【关键词】哈特;承认规则;效力;社会事实;规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3-096-01
一、对承认规则本身效力的质疑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有内部和外部两种观点:针对规则,人们可以站在观察者的角度,而本身并不接受规则;或者人们可以站在群体成员的角度,而接受并使用这些规则作为行为的指引。承认规则之所以具有效力,是因为民众必须对承认规则秉持一种内部观点。这种内部观点首先要求人们必须承认有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规则,并且自愿接受和服从。那么就有这些问题:首先,只有秉持内部观点的人,才能理解承认规则的效力之所在,显然这在诱导人们不仅要接受承认规则,并且已经相信它是有效力的,所以说承认规则的效力始源就是以民众的“接受”为前提,而这本身就使人们丧失了对承认规则进行批评的权利,从而相信它本身就是正确的、有效力的。既然如此,如果不站在内在的观点角度,承认规则真的具有识别其它法律规则的效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