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小荣
【摘要】行为在犯罪中具有重要作用,即无行为无犯罪。行为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相比较作为而言,不作为更具有特殊性,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本文主要对不作为犯罪的概念、义务来源、分类等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从而完善我国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理论。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的概念;义务来源;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3-097-01
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
从无行为无犯罪中我们可以得出,行为导致犯罪,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以不作为为上位概念的不作为犯罪,与不作为有密切关系。不作为是行为的表现形式,而不作为犯罪则是一种犯罪类型,即以不作为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类型。由于不作为犯罪是与作为犯罪相对应的概念,所以,在对不作为犯罪做出规范性概念总结之前,首先要明确不作为犯罪和作为犯罪的区别方法。,法律明文规定以作为方式为其构成要件的,是作为犯,以不作为的方式为其构成要件的,是不作为犯。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上规定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造成刑法上规定了法定刑后果的犯罪形态。
二、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关于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我国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笔者认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有以下几点:
(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即行为人所违反的义务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如家庭成员间互相扶养的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同时《刑法》第261条关于遗弃罪的规定对该义务也作了要求,行为人不履行该义务既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也违反了刑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