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作为法理学核心概念的“自由心证”,事实上已经被吸纳入我国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并且构成了我国司法建设的关键点。因此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法官根据自身对证据之判断所形成的内心确信而对案件进行判定,其法理上的正当性何在?如何避免因“自由心证”而可能弥漫的司法腐败?关于“自由心证”问题,学界目前已存在着德沃金与波斯纳的激烈对垒;然而,在这两者之外引入近年来兴起的德性法理学,才有可能实质性处理自由心证的正当性问题。德性法理学以司法德性作为法官司法实践的规范性要求,在学理层面尚涉及到无争议的司法德性与争议性的司法德性两种状况。对于我国的司法建设,儒家德性能够成为一个很有效的思想资源。为此我们有必要在当下司法实践中重新激活四个古典概念:礼、正名、义、仁。
关 键 词 自由心证 德性法理学 司法德性 实践智慧 儒家德性
作 者 吴冠军,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 200241)
基金项目 上海市浦江人才项目“‘后结构主义之后的政治哲学”(12PJC036)
自由心证的实践性症结
法学界所讨论的“自由心证”,关涉司法判断力,具体指的是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形成内心确信,进而据此来认定案件事实。从历史经验角度而言,这个现象始终很显著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即使在自由心证制度得到确立之前,在法定证据无法证实的灰色地带,法官会根据现有证据对该灰色地带做一个倾向性的内心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