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土地“三权”

2015-10-21 17:21:59李付良
新丝路(下旬) 2015年10期

摘 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被并成为土地“三权”,做好对土地“三权”的分析,对于促进农村土地利用率,提升农村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文章通过对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所提出的“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内容的分析,来阐述自己对农村土地“三权”的认识与看法。

关键词: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

2013年12月24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首次提出“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内容,这对于促进农村土地“三权”改革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离”新格局已经形成,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出此次农村土地权利改革的作用,为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助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持,做好对土地“三权”的分析至关重要。

一、落实集体所有权

土地作为重要的资源内容,其在我国《宪法》第十条当中被明确规定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性质,这在主观上确定了我国土地只能是公有制。在这一前提下,为了能夠充分发挥出土地资源的作用,土地集体所有权在农村当中得以实现,此种土地权利既实现了对我国土地性质的公有制界定,同时又最大限度发挥出了土地在农村生活中的作用,为农民经济收入的提升带来帮助。

中央农村会议当中所提出的“落实集体所有权”是对我国现代化发展背景下,农村土地作用发展的重要回应,其在坚持以生产资料土地集体所有制方向的基础上,通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进一步落实,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生产资料当中所具备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进行了更为明确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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